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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冠病毒疫苗生产运输企业优惠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冠病毒疫苗生产运输企业优惠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浙财金〔2021〕3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加大新冠病毒疫苗保障力度,现将《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冠病毒疫苗生产运输企业优惠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人员力量,积极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贷款企业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做好新冠病毒疫苗保障工作。   二、申请程序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财政金融支持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通知》(浙财金〔2020〕3号)、《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浙财金〔2020〕13号)有关要求执行,疫苗生产运输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即报即审”原则对本级贴息申请进行初审,将初审报告、贴息资金审核台账(见附件2)、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资料、金融机构优惠贷款发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工作质量控制。审核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本次审核有关信息。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冠病毒疫苗生产运输企业优惠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略)
  2.XX市、县(市、区)新冠病毒疫苗生产运输企业优惠贷款贴息资金审核台账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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