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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万府〔2014〕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万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

  万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1.1.1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指导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全市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
  1.3.2 依法规范。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要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3 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市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严重(Ⅳ级)、比较严重(Ⅲ级)突发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4 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1.3.5 预防为主。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要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
  1.3.6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1.3.7 补偿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返还为处置突发事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财产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为处置突发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应当按照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1.3.8 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4 编制依据
  1.4.1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4.2 地方性法规、规章:《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法》、《海南省消防条例》、《万宁市消防条例》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1.5 概念、分类与分级
  1.5.1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事件。
  1.5.2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5.3 事故灾害。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5.5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6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严重(Ⅳ级)、比较严重(Ⅲ级)、相当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等四级。
  1.5.7 一般性(包括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突发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小的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各镇(区、农场)报请市相关职能单位处置并报市政府;相当严重突发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发事件,特别严重突发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 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先期处理并报请省政府处置。   1.6 适用范围
  1.6.1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市甚至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6.2 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制定市专项应急预案的依据,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区、农场)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2)审议、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3)决定启动预警和市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组织力量处置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以及控制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的态势,并立即报请省政府处置;(5)检查、督促各镇(区、农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1.2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人民武装部部长、市政府办主任、市公安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大队长等组成。
  2.1.3各镇(区、农场)应相应设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4 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为专职,其职能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督促落实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指示;(2)拟订或者组织和实施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3)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镇(区、农场)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给予指导;(4)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镇(区、农场)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5)汇总有关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6)承担市政府突发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7)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镇(区、农场)的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8)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9)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职责;(10)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办公室为应急事件信息处理中心,负责应急信息收集、上传、协同和传播,对应急信息进行综合、调查、分析、评估与判定。利用政务网,建立应急信息共享网络。配置无线、有线通讯和卫星通信网络等相应的技术装备,统一接受信息,传达命令,保证指挥的权威性。
  2.1.6 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统一、综合的单点报告和单点发布命令的指挥系统,提高市政府快速反应能力。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设立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指令,对全市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市Ⅲ、IV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I级、II级突发事件按照专项预案组织联系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7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办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长、市人民武装部部长以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应当对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
  2.1.8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四个应急指挥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立相应的专家咨询小组。这四个指挥部总指挥分别由分管农口的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公共卫生的副市长和分管社会治安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防风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三防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担任。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三防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部由各专项预案具体确定。
  2.1.9各镇(区、农场)应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相应的指挥机构。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概述
  详见附件1。   2.3 应急联动机制
  2.3.1 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
  2.3.2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军警部队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加和配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1信息监测与预测
  3.1.1 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市政府、各镇(区、农场)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3.1.2 建立健全市、镇(区、农场)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包括自然灾害监测网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监测网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监测网络,合理划分监测区域,科学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纳入市突发事件监测网络体系。组建工作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牵头,其他各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参加。
  3.1.3 各镇(区、农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常规信息监测与对突发事件易发地的信息监控,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评估、判定工作,并建立有关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3.2 报告
  3.2.1 监测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应急信息共享网络和专门通信系统向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2.2 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后,应当按应急信息上行快速报告渠道,在第一时间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
  3.2.3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有义务立即向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所在镇(区、农场)及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3.2.4 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应当对收集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必要时,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市、县政府通报。
  3.2.5各镇(区、农场)及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和人员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3.3 信息共享和处理
  3.3.1 按照统筹规则、资源共享,条块结合、互动共赢,平战结合、紧急响应,安全高效、各具特色的原则,以市政府政务信息网、各镇(区、农场)和市政府各单位为依托,建设应急信息共享网络系统,构建覆盖市、镇(区、农场)信息监测预警网络,并向行政村和社区延伸,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应急信息系统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维护和管理。
  3.3.2 市政府各应急处置工作职能部门要按照自身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向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3.3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坚持第一时间原则、允许越级原则、限定时间原则和及时核查的原则。
  3.3.4 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及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并通报各联动单位。
  3.3.5 发生IV级和Ⅲ级突发事件后,事发所在镇(区、农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要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筛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指挥决策参考。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紧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发生II级和I级突发事件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应及时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前置处理,并立即报告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3.3.6 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单位提供,现场指挥部掌握并发布,同时报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由现场指挥部上报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由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省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并通知市外事侨务办、市对台办按正规渠道上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3.3.7 发生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时,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市、县政府实行对等通报。发生Ⅳ级、Ⅲ级事件时,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及时通报相关市、县政府;发生Ⅱ级和I级事件时,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报请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4.1 预警级别
  4.1.1 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将我市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并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2 三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4.1.3 二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4.1.4 一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4.1.5 突发事件的预警由市政府或者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通过市人民政府网或者万宁广播电视台等方式统一发布。   4.2 预警期的措施
  4.2.1 进入预警期后,市政府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二)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三)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五)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2.2 进入预警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4.3 预警的解除
  4.3.1市政府可以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证实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市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1 分级响应与基本应急
  5.1.1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IV级、Ⅲ级事件,启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II级、I级事件,报请省政府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市相应专项指挥部全力参与。
  5.1.2 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事件时,事发地所属镇(区、农场)要和有关部门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市外发生涉及本市的 II级和I级突发事件时,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有关专项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5.1.3 发生特别严重涉外突发事件时,市委宣传部、市对台办、市外事侨务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要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1.4 事发所属镇(区、农场)应急反应。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属镇(区、农场)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市政府和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先期处理情况。事发所属镇(区、农场)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市政府和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一)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二)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三)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四)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六)本级镇(区、农场)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应及时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市、县的,应及时上报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通报相关市、县政府;
  (七)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1.5 市政府应急反应。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
  (一)对事发所属镇(区、农场)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二)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三)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四)发生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市长亲临一线指挥;
  (五)批准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未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或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可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
  (六)发生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市委报告,由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阅处。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将省应急决定传达到事发地所属镇(区、农场)、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为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5.1.6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所属镇(区、农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和协作的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和协作的职责分工由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   5.2 扩大应急
  5.2.1 当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请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配合省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5.3 指挥与协调
  5.3.1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主管部门意见,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1小时内作出启动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建议,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
  5.3.2 市专项预案启动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组成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3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副市长或者经副市长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地所属镇(区、农场)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确定。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其由相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
  5.3.4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一)执行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
  (二)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
  (三)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四)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
  (五)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六)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七)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5 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卫生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当地镇(区、农场)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委宣传部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所属镇(区、农场)负责人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3.6 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5.3.7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总指挥长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传达到处置突发事件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地所在镇(区、农场)和有关单位。
  5.3.8 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发生现场;进行人员救护;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传达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有关指示;在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5.4 新闻报道
  5.4.1 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市委宣传部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4.2 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5.5 应急结束
  5.5.1 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应宣布应急结束。
  5.5.2 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由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有关镇(区、农场)及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5.5.3 应急结束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应当在2周内向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1 善后处置
  6.1.1善后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所属镇(区、农场)牵头,安监、公安、民政、卫生、城管、人社、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组,具体分工是:灾后重建、物质和劳务征用由当地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员安置和赔偿工作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部门负责;病员救护由卫生部门负责;化学污染物处置由国土部门负责;垃圾处理由城管部门负责。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6.1.2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事发地所属镇(区、农场)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技术力量不足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请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
  6.1.3 恢复重建。事发地所属镇(区、农场)或责任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做好后期重建工作。
  6.1.4 补偿。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行政机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6.2 社会救助
  根据事件损失情况,由市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号召社会、个人为遇难地区和群众捐款捐物,帮助他们渡过困难期。同时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任何截留或挪用捐赠资金及物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和捐赠物的分配、调拨;突发事件受害人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部门要给予法律援助;卫生部门要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安抚救援等工作。   6.3 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件单位办理理赔工作。   6.4 调查和总结
  6.4.1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写出调查报告,由市政府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调查结果应报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6.4.2 突发事件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市工业和科技信息产业局和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建立通信系统日检查、周维护制度,加强对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改进通信的建议。所有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要保持与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电话联系,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各救援组现场救援采用对讲机等方式联络,同时要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的通讯畅通,各种联系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建立全市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含专家组)通讯录。
  7.1.2建立应急信息员制度。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牵头,各镇(区、农场)和各部门配合,组建信息员队伍。准确收集全市突发事件信息,使应急处理工作高效、及时。   7.2 物资保障
  7.2.1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应建立物资数据库,制定物资动员计划,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情况调查,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特殊药品的储备台帐,逐步完善动态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保障机制和专项物资调度制度以及相关措施,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储备发展,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各镇(区、农场)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需要储备相关的食品、药品、专用帐篷和救生器材等应急常备物资,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7.2.2市政府应当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与其他市县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同时与本地方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必要时,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以保证应急时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和应急所需服务的提供。
  7.2.3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做好价格的监测工作,建立价格波动快速报告制度。   7.3 应急队伍保障
  7.3.1 为提高我市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要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立足现有资源,整合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注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的作用。
  7.3.2公安、消防、医救、民防队伍是本市突发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全市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和必要时,驻市部队、武警、预备役和民兵、志愿者应当参与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7.3.3应急队伍分抢险、医务、保障三支队伍。抢险应急队伍由民兵600人(由市人武部落实),公安联防人员200人(由市公安局落实),消防人员30人(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落实),市机关干部100人(由市直机关工委落实),驻市部队官兵1500人组成,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调遣使用。应急医疗队伍由市卫生局根据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从驻市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委会卫生室抽调人员组成,保障灾民防病、治病。应急保障队伍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从市民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万宁供电局和相关单位抽调100人组成,负责应急救灾资金、抢险物资、救灾抗灾物品、后勤车队、食品供给和交通、通信、水、电等应急工作。
  7.3.4 市公安局负责整合训练交通救援、地震地质救援、火灾救援、污染源处置、恐怖袭击快速反应等灾害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市工业和科技信息产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整合训练通讯、燃气、电力、自来水、道路、建筑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7.3.5 各专业队伍管理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应急队伍整合训练报告,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7.3.6 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种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完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7.4 交通运输保障
  7.4.1 完善应急运输保障协调机制,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的运输保障系统。
  7.4.2 市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畅通保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做好应急交通工具的征集工作,进行交通线路防护和抢修的动员准备。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交警部门及时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道路、铁路、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抢修。
  7.4.3 发生 II级和I级灾害事故时,市政府负责协调市交通、公安、海洋部门协助省有关部门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市交通部门负责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市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指挥其管辖水域紧急交通;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市卫生局建立医疗卫生数据库,整合市、镇(区、农场)急救网络,协调市医疗技术力量参与医疗救援。明确各类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定期上报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7.5.2 由市卫生局制定相应的医疗救助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组建和设备、药品供应、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5.3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7.5.4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应急救护知识的专门教育,组织演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7.6 治安保障
  7.6.1 市公安部门承担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根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制订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7.6.2公安机关、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对危害区内外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负责指挥危害区域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负责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发生地所在镇(区、农场)和社区、村委会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治安秩序。   7.7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7.1 各类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要配备专业设备,加强演练和设备维护,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逐级上报,供突发事件应急调用。
  7.7.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公室、万宁供电局要加强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防护林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要形成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全社会的应急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   7.8 经费保障
  7.8.1 突发事件应急经费,应当明确动用资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在市政府预算预备费和救灾救济资金以及部门不可预见费中优先安排,确保应急支出需要。特别紧急情况下,由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金额先予拨款,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
  7.8.2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7.9 社会动员保障
  7.9.1 市政府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7.9.2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各镇(区、农场)会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以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积极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   7.10 避难场地保障
  7.10.1 市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区、农场)建设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永久性避难场所。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农村可以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目前,为妥善安置紧急疏散人员,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7.10.2 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和工程要符合“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保障安全”的要求,同时确保疏散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等方面的需要得到满足。
  7.10.3市发改、地震、人防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突发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现有的避难场所、防护工程要设立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7.11 相关制度保障
  7.11.1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应急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以及相关制度,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做到依法规范,依法处置。
  7.11.2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法定程序制定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应突发事件处置的内容,按法定程序报请修改。逐步形成以市政府在应急状态下政府管理权限、应急处置措施和程序、政府责任、公民权力和义务等为对象的具有经济特区特点的地方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体系,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准和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
  7.11.3 制定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进行起草。


  8.1 公众宣传教育
  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中心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和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突发事件时紧急避险的有关常识;市教育局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8.2.1 干部培训。市政府要将突发事件管理纳入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应急处置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开设相应培训课程。
  8.2.2 学校教育。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应当开设有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并列为必修课。
  8.2.3 市民教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区、农场)应当组织开展应急常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各有关职能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事件知识和应急技能。   8.3 演练
  8.3.1 所有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单位,每年要针对各自的救援任务组织实战或模拟演练一次。需要公众参与的,需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批准。市政府三年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要通过演练,查漏洞、补措施,不断增强救援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平时将对各单位演习工作进行检查。演练方案和演练场所要保证安全、合理。


  9.1 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9.2.1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件的频发性、后果严重性、可操作性和协调面的广泛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总体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应当制定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9.2 市政府部门应急预案
  9.2.1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审定。   9.3 预案审定和管理
  9.3.1 市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市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
  9.3.2 市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相当严重、特别严重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本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9.3.3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9.4 责任追究
  9.4.1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的,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二)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发生本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五)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六)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决定和命令的;
  (七)不及时进行人员安置、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九)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
  (十)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9.4.2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责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人群密集场所等不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不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五)不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9.4.3 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要求报道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5 监督检查与奖励
  9.5.1 监督检查。各镇(区、农场)应急预案和市政府部门预案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镇(区、农场)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急工作和各行业部门、各大型企业预案落实工作进行检查。
  9.5.2 奖励。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抢险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9.6 重、特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9.6.1 自然灾害
  9.6.1.1 水旱灾害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 对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2. 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特大水旱灾害,是指市内大范围受灾,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
  9.6.1.2 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暴雨、风暴、冰雹等灾害;
  2. 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大雾等灾害。
  特大气象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9.6.1.3 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 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5.0级以上地震;
  2. 市内其他地区5.5级以上地震;
  3. 市内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地震。
  特大地震灾害,是指在市内发生6.5级以上或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9.6.1.4 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火山爆发等地质灾害;
  2. 造成公路交通干线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3. 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特大地质灾害,是指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9.6.1.5 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 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2. 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构成的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
  特大生物灾害,是指成灾面积在10万公顷以上,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病虫鼠灾害;或新传入对农业、林业生产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世界性检疫对象。
  9.6.1.6 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 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2. 连续燃烧48小时以上,尚不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3. 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天然林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4.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5. 需要国务院及其部委、军队、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9.6.2 事故灾难
  9.6.2.1 重、特大安全事故
  1. 铁路、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其他事件单位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重点险情。
  2. 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交通、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 市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等事故和可能导致事故的紧急迫降,或者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市外发生的坠机、撞机等事故和可能导致事故的紧急迫降。
  4. 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一次有50人以上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
  5.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6. 一次火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灾30户以上50户以下;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或造成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7. 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中毒的事故。
  8. 急需国务院出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特大事故。
  9. 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9.6.2.2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 一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2. 造成人群发生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环境污染事故;
  3. 因环境污染造成海洋或主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者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4.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5.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泄漏事故;
  6. 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故;
  7. 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援救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8. 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事件;
  9. 其他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是指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因地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事故。
  9.6.3 公共卫生事件
  9.6.3.1 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
  1. 发生或发现肺鼠疫、肺炭疽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例;
  2. 腺鼠疫或霍乱在局部地区连续发病多例,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3.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镇(区、农场)以上,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的事件;
  4.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5. 发生西尼罗病、人克一雅氏病、黄热病等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或者天花、脊髓灰质炎等已消灭的传染病;
  6. 周边市、县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可能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 车、船、飞机等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现多人患病,体征相似且原因不明的疫情;
  8.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9. 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发生严重群体不良反应并出现人员死亡的事件;
  11. 其他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传染病疫情。
  特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病例,影响和危害严重的传染病疫情。
  9.6.3.2 重、特大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
  1. 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30%以上行政区域范围的食品安全事故;
  2. 一次发生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学校一次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3. 发生和潜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4. 一次发生50人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
  5. 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
  9.6.3.3 重、特大动植物疫情
  1. 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疫病,全市在10日内有10个以上疫情或者5个以上连片疫情镇的事件;
  2. 在入境口岸截获到的重大动植物疫情;
  3. 周边市、县发生特大动植物疫情,可能危及我市动植物安全的事件;
  4. 通过车、船、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运送的动物发生大面积死亡且原因不明的事件;
  5.其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植物疫情。
  特大动植物疫情,是指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疫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一类动植物疫情,或者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动植物疫情。
  9.6.4 公共安全事件
  9.6.4.1 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1. 金融(含证券、期货)挤兑事件。
  2. 冲击、围攻镇(区、农场)级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镇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3. 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4小时以上;阻断城市交通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运、停工事件;在机场聚众闹事,严重危及飞行安全或造成航班大面积延误的事件。
  4. 参与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者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违法集体上访事件。
  5. 学校发生的参与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聚集,或者有可能走出校门的事件。
  6. 参与人数众多或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和暴力事件。
  7. 涉及市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8.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9.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造成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
  10.其他严重危害经济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事件。
  9.6.4.2 重、特大刑事案件
  1. 一次造成5人以上死亡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2. 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3. 采取绑架、恐吓、胁迫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4. 抢劫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5. 在市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案件;
  6. 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的案件;
  7. 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较大的民用爆破器材被盗、丢失案件;
  8. 有组织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案件;
  9. 逃避检疫,引发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案件;
  10. 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11. 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12. 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造成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13. 非法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幼苗达5万株以上的案件;
  14. 非法侵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林地达到500亩以上,其他林地达1000亩以上的案件;
  15. 武装贩毒或涉及人数众多的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等)案件;
  16. 涉及多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偷渡案件;
  17. 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8. 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9. 在市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重大刑事案件;
  20. 其他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9.6.4.3 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
  1. 市内发生的对境外人员或涉及港澳台同胞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2. 国外和境外公职人员、军人或安保人员造成重大影响的非法入境事件。
  9.6.4.4 恐怖袭击事件
  1. 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劫持人质恐慌事件;
  2. 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爆炸恐怖袭击事件;
  3. 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
  4. 各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
  9.7.5 上述标准所称“重大”、“特大”,对应本预案分级标准,“重大”即为“相当严重”,“特大”即为“特别严重”。   9.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万宁市应急指挥机构概述

  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主   任:张美文(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主任:吴明阳(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 主 任:卢玉光(市政府副市长)
  李时军(市政府副市长)
  黄小平(市政府副市长)
  张云鹏(市政府副市长)
  王德海(市政府副市长)
  来庆强(市政府副市长)
  委   员:王秀磊(市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李 宁(市政府办主任)
  叶 青(市公安局政委)
  陈儒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 立(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沈春强(市财政局局长)
  卓礼川(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崔天星(市民政局局长)
  李海宁(市卫生局局长)
  许 晓(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儒发(市林业局局长)
  张世民(市消防大队大队长)
  黄志鹏(市工业和科技信息产业局、市地震局局长)
  任少波(市水务局局长)
  徐 铭(万宁供电局局长)
  刘文帅(市三防办公室主任)
  办 公 室主任:李宁(市政府办主任)
  办公室副主任:英宁(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李时军(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刘文帅(市防风防汛防旱办公室主任)
  黄志鹏(市地震局局长)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王德海(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陈儒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张云鹏(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李海宁(市卫生局局长)
  许 晓(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文 海(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
  副总指挥:王德海(市政府副市长)
  叶 青(市公安局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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