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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11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
(2020年第11号)


  按照《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请有关进口单位按《公告》要求,在上述截止日期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海关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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