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冬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京卫疾控字〔2016〕128号
- 公布日期:2016.12.30
- 施行日期:2016.12.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传染病防治 疫情防控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冬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6]128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冬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6〕13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我市冬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各区要高度重视流感、诺如病毒性胃肠炎等冬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时研判传染病疫情趋势,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寨卡病毒病、中东呼吸综合征、黄热病等传染病输入防范工作;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做好聚集性疫情监测与处置、入学入托接种证查验、晨午检及因病复课等制度的落实;协调农业、商务、工商、城管、食药等部门,做好动物免疫、禽类经营市场管理、流动商贩监管等工作,降低人群感染风险,同时做好春节前后归国外派、返京劳务等相关人员的监测管理及相关传染病的应对处置;切实开展病媒密度、饮用水等监测工作,做好防鼠灭鼠、水源保护、饮用水净化消毒工作,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健康教育,将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做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及症状监测等相关传染病监测工作,同时做好医务人员传染病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寨卡病毒病、中东呼吸综合征、黄热病、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传染病的早期识别和救治能力,在诊疗过程中注重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发现相关病例后应按规定时限进行报告,坚决杜绝迟报、漏报。 市、区疾控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体系,加强疫情信息分析和利用,做好监测预警及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强化发热、腹泻、皮疹等症状监测工作,一旦出现聚集性病例,要及时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工作,严防疫情扩散。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