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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2〕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稿)

  目 录

  1 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2.2重大事件(II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IV级)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专家组
  3.3应急救治医疗队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分级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急救机构
  5.2医疗救治机构
  5.3信息系统
  5.4物资储备
  5.5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6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7其他保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 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
  8 附录
  8.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8.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

  1.1 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切实提高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规、预案,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伤亡人数达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伤亡人数达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设区的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伤亡人数达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人员伤亡达10人以上、29例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织、部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市、区)卫生局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市和县(市、区)卫生局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应急救治医疗队
  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要组建1-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其中,每个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要组建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并为应急救治医疗队配备一辆救护车,按规定标准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配备相应的救治物品。
  市和县(市、区)卫生局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市、区)级不少于30人。
  市和县(市、区)卫生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3.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由现场职务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再报国务院请求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再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请求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和协调卫生专业技术机构,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厅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请求自治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
  事件发生区域的县(市、区)卫生局,在市卫生局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Ⅱ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厅报告处理情况。
  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请求自治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
  4.1.3 Ⅲ级响应
  (1)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Ⅲ级响应行动
  市和县(市、区)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指导,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4 IV级响应
  (1) IV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 IV级响应行动
  县(市、区)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救治,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要组织好医疗卫生救援,到达现场的当地最高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为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有效的救治,又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为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事件现场首先由最先到达的医务人员中的年资或职称最高的医生担任临时负责人组织指挥抢救。当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最高级别领导到达后,临时负责人即汇报现场情况,并同主管领导担任现场抢救总指挥,继续组织抢救。当地人民政府也要根据事件等级成立属地事件处理指挥部,听取现场工作汇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抢救。
  4.2.1 现场抢救
  (1)现场医疗救援人员须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快速开展救援工作。
  (2)最先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人员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首先对所有伤病人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的标识牌,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现场临时指挥汇集情况后,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现场伤亡情况,以取得有效的后续救援。
  (3)对生命垂危的伤病员要积极给予生命支持抢救,如人工心肺复苏,开放静脉输液通道,包扎、止血、固定等。
  (4)将身置危险场所的伤病员尽快移到相对安全的地方,以防进一步损伤。
  (5)对因治安、生产安全、流行病等因素产生的突发事件,在积极抢救伤病员的同时,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而且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或根据伤病员的不同伤情、病况分别送至相应的医疗机构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迅速开展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或经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队伍建设,是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急救机构
  市级各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医疗救治需要,都要在通讯、设备、技术、现场救护、安全运输和指挥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充实、提高和加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综合力量较强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急救机构,确保完善全市急救网络。   5.2 医疗救治基地
  根据公共突发事件的类型、多发区域及各医院的综合实力,建立市紧急救援医学临床基地、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区域性核辐射救治基地、传染病救治基地、矿难救治基地和水上应急救治基地。各基地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应急方案、演练方案和培训方案。
  市紧急救援医学临床基地:设在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
  市化学中毒救治基地:设在市人民医院、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
  市区域性核辐射救治基地:设在市人民医院。
  市矿难救治基地:设在市人民医院、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
  市水上应急救治基地:设在市人民医院。
  市传染病救治基地:设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医院。   5.3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4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救护车辆、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满足应急需要。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对过期失效药品要及时更换保证需要。   5.5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要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政府有关部门要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政府有关部门要负责督促落实。市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都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公安、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技术检测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设备的监督管理,协调药品的供应。
  红十字会组织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贵港军分区负责协调驻贵部队有关部门,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的普及,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培训工作。市、县(市、区)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贵政办〔2008〕86号)同时废止。
  8.1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8.2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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