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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穗人社函〔2020〕9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0〕3号)和《广州市就业和劳动关系工作联席会议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就办〔2020〕2号)要求,将受疫情影响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从2020年1月24日起算)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是指自2020年1月24日起其失业登记连续有效3个月以上,且在失业登记期内没有职工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二、上述人员认定程序、服务管理及其他事项按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函〔2019〕1090号)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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