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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第14号)


  根据当前疫情发展态势,为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3月27日零时起,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从航空口岸入境来滇人员(包括入境中转人员),由第一入境地组织实施集中隔离观察14天,并进行核酸检测。隔离及隔离观察期间产生的转运费用、食宿费用自理。经自愿自费进行2次核酸检测呈阴性及1次血清抗体检测呈阴性的入境人员,可以在集中隔离7天后,再居家隔离7天。   二、加强边境口岸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发挥边境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按有关规定对入境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对持护照或14天内有第三国旅居史、从陆路口岸入境的人员,由入境地组织实施集中隔离观察14天,并进行核酸检测。隔离及隔离观察期间产生的转运费用、食宿费用自理。经自愿自费进行2次核酸检测呈阴性及1次血清抗体检测呈阴性的入境人员,可以在集中隔离7天后,再居家隔离7天。   三、所有计划入境来滇人员,要在抵达之前3天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社区(村组)或家庭成员报告入滇信息,收到相关信息的单位或家庭成员应及时向社区(村组)报告。   四、海关对境外入滇人员做好口岸卫生检疫,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及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等入境人员,及时移交口岸所在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留观和隔离治疗,确保分类转送、无缝对接。对边检、海关、机场、火车站、社区等各个环节排查的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入境来滇人员,采取“点对点”闭环运作,转运至当地集中隔离观察点。
  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12、13号通告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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