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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工作意见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工作意见
(2020年2月1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级法院应对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严密有序

  1.依法打击传播病原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采取上述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他拒绝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坚决维护国家机关为疫情防控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物资及设施征收征用、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有序推进。严厉打击阻碍、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惩处聚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隔离点或聚众哄抢用于疫情防控和保障的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3.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医疗秩序。严厉打击暴力伤医等“七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疫情防控中的非法行医行为,切实维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依法保障疫情防控诊疗秩序。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医患纠纷的及时调处,对于因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综合考量疫情发展、医疗水平、患者实际情况等因素,审慎认定各方责任,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4.依法支持疫情防控行政执法活动。对因疫情防控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引导相关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加大实质性化解力度,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开展防控工作。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非诉行政案件,符合执行条件的依法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依法监督惩治疫情防控中国家机关人员失职渎职、贪污挪用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活动。
  二、依法服务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5.从严惩处造谣传谣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依法打击编造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传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交通设施、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废物污染环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和疫情防控大局。   6.从严惩处疫情防控期间侵害人身财产行为。依法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侮辱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抢劫、盗窃、诈骗等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疫情防控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医疗、防疫专项款物、社会捐助款物等的诈骗行为,予以从严惩处。   7.依法保障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劳动用工秩序。按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复工、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等规定,依法合理认定迟延复工的性质和劳动者的报酬待遇。审慎处理劳动者以企业欠薪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等理由,或企业以劳动者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正常工作等理由提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引导双方协商采取调薪、调岗、轮休或缩短工时等方式变更合同,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8.强化源头化解涉疫情矛盾纠纷。密切与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卫健、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多方联动,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评估,加大对劳动争议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群体性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充分发挥派出法庭优势,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多元解纷作用,将涉疫情防控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当地。
  三、依法服务保障经济稳定有序   9.依法打击借疫情防控扰乱诚信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打击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打击假冒疫情防控物资品牌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诚信市场秩序。对于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防疫产品和民生产品,消费者据此主张赔偿的,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强化对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引导。   10.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公平交易秩序。依法打击借疫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买卖、租赁、建设工程施工、旅游、餐饮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应当充分考量疫情防控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影响,坚持公平原则,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规定,合理分配风险、认定责任,积极做好调解,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11.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资金融通。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的联动协作,既要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套路贷”等非法行为,也要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短期资金拆借行为予以保护,依法支持以新型担保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保障和促进疫情防控期间的资金融通。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行为,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以不合理费用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有效减轻融资负担,激发经济活力。   12.依法助推中小微企业脱困发展。依法落实支持企业发展政策,认真执行本院《疫情防控形势下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涉企纠纷,加强调解工作,妥善审理裁判,确保企业切实享受到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审慎受理及处理破产案件,积极挽救危困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用好用足司法救助,全力助力企业平稳渡过难关。
  四、确保涉疫情诉讼规范有序   13.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严格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加大对犯罪分子的财产刑处罚力度,充分彰显刑事司法的震慑、引导作用;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的轻微刑事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宽处罚。   14.坚持审慎合理的裁判导向。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行政案件,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对法律责任认定的影响,加强纠纷调解力度,公平裁断权益纷争。对于受疫情防控影响当事人未能按时起诉、上诉、举证、申请执行、交纳诉讼费用或到庭参加庭审、听证的,应当认真核实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15.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执行查控处置措施。对被执行人为疫情防控医疗机构或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的案件,视情况临时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依法给予信用恢复,积极保障相关机构、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对因疫情防控、诊治等原因需要乘坐高铁、飞机的被执行人,可临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16.坚持优质高效的服务水平。建立涉疫情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快速受理、快速调解、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积极推行互联网线上审理、网上调解,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依托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等平台,为广大诉讼参与人提供便捷诉讼服务。对因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当事人,在诉讼费缓、减、免等方面依法予以保障。
  五、确保涉疫情案件组织保障高效有序   17.强化组织领导。全市法院要专门成立审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涉疫情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涉疫情案件台账,严格落实案件扎口管理和逐级报备制度。院庭长要切实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市中院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和培训,统一涉疫情案件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   18.强化沟通协调。加强与公安局、检察院的协调配合,确保刑事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密切与卫健、人社、司法行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完善保障疫情防控联动机制,共同研究法律政策问题,联合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促进各类涉疫情纠纷妥善处理,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开展。   19.强化司法研判。密切关注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新型法律问题的梳理调研,加大对司法政策的分析研判。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疫情纠纷特点,针对其中反映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执法机关等提出法律对策或司法建议,切实提高全社会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   20.强化氛围营造。全面宣传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疫情防控重要决策部署,通过及时发布法律法规、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方式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严格按照“三同步”要求,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切实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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