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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来渝返渝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来渝返渝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渝肺炎组办发〔2020〕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目前国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日趋严峻,境外来渝返渝人员不断增加。为切实做好我市“外防输入”工作,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日本、韩国、意大利、伊朗、法国、德国、美国、西班牙、瑞士、瑞典、英国、荷兰、挪威、比利时、奥地利、丹麦等16个疫情严重国家入境来渝返渝人员(后续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进行动态调整),以及近14天内有上述国家旅居史的入境来渝返渝人员,一律先行进行体温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异常的,立即送定点医院按规定进行处置;检测结果无异常的,按属地原则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接回并集中医学观察14天。对经重庆前往其他省(区、市)的中转人员,做好过境中转管控,将中转人员信息通报目的地省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并做好受控转运或就地集中医学观察14天。   二、对从非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入境来渝返渝人员,一律先行进行体温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异常的,立即送定点医院按规定进行处置;检测结果无异常的,按属地原则由有关区县接回并居家医学观察14天,纳入社区健康管理,不具备居家医学观察条件的,实行集中医学观察。对经重庆前往其他省(区、市)的中转人员,做好过境中转管控,将中转人员信息通报目的地省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并做好受控转运或就地集中医学观察14天。   三、所有入境来渝返渝人员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关于检测和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的,按相关规定核报或理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自理;对特殊困难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四、境外来渝返渝人员必须如实报告本人健康状况和旅居史,对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虚假填报,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有关刑事法律规定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机场工作组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外事、卫生健康、公安、海关、民航、边检、机场、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协作。有关区县党委政府要密切配合,接到机场工作组通知后,按要求及时接回入境来渝返渝人员并规范管理。对不认真履职,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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