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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徐医保发〔2023〕3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迅速抓好贯彻落实。
  一、落实国家新冠感染患者医保报销政策
  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分类救助。   二、合理确定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新冠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不高于医保目录内小分子新冠药最大疗程治疗费用1.8倍(即630元/疗程)的先诺特韦/利托那韦组合包装(先诺欣)、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民得维)、来瑞特韦片(乐睿灵)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管理。根据我市基金运行情况,综合同治疗领域其他的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确定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先诺欣)、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民得维)、来瑞特韦片(乐睿灵)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   三、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工作
  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不断完善经办工作流程,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落实异地就医结算、长期处方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   四、加强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
  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领会疫情防控取得重大决定性胜利、实现平稳转段的深刻内涵,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徐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相关政策视疫情发展形势再行调整。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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