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校园厂区工业园区医疗机构建设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校园厂区工业园区医疗机构建设的通知
(洛政办〔2020〕2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服务“进校园”、“进企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下沉,强化全市校园、厂区、工业园区疫情监测信息网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校园、厂区、工业园区医疗机构设置及运行事宜通知如下:
校园医疗机构设置
(一)医疗机构设置主体
市域普通高等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为校园医疗机构设置主体。
(二)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1.学校按照规定配备校医,建立和完善卫生室、保健室等。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实施,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实行寄宿制的学校必须配备至少1名校医,学生人数超过600的,按600:1的比例配备。
2.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厂区工业园区医疗机构设置
厂区、工业园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内设卫生站等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人员健康管理及传染病防控等工作,厂区、工业园区为医疗机构设置主体;不具备条件的厂区、工业园区,主动与所在地医疗机构对接,由医疗机构提供服务,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完成时限和责任分工
(一)完成时限
2020年12月底前,校园、厂区、工业园区实现医疗机构全覆盖。
(二)责任分工
1.市教育局负责督促全市校园设置相应医疗机构,并建立医疗机构运行保障长效机制。
2.厂区、工业园区负责内设卫生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运行保障等工作。
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校园、厂区、工业园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业务指导、日常监管工作。
4.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管理权限,督促辖区厂区、工业园区做好相关工作。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