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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太原市公安局等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通告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司法局、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通告


  当前,我市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同时即将进入“四后”(假期后、上班后、复工后、开学后)“双返”(返程、返工)高峰期,人员流动性的增大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峻挑战,特别是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太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凡在我市居住的流动人口,要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公安机关要联合村(居)委会、社区等部门主动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员的摸排管控工作。   三、出租房主、物业、中介、用工单位等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出租房主、中介、物业负责督促申报;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由单位雇佣的,单位要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户主负责督促申报。发现来自湖北和浙江、河南、山东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的,出租房主、物业、中介、用工单位、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四、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故意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或与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接触史等不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市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市人员以及与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举报。   八、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太原市公安局
太原市司法局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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