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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关于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实施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通告

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关于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实施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通告
(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通告第20号)


  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含集装器)及其装载货物(含跨境电商货物)外包装(以下简称集装箱货物)输入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经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实施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来自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内的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须进行检测和实施预防性消毒;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   二、进口企业须如实申报进口集装箱货物相关信息。   三、沈阳海关做好口岸环节进口集装箱货物的抽样检测工作;抽检的进口集装箱货物,由沈阳海关指导查验场地经营者或进口企业实施预防性消毒。   四、企业申请在口岸区域开展进口集装箱拆箱入库或提离货物手续的,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须对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   五、进口航空高风险非冷链集装器货物由货主或委托装卸货作业单位实施预防性消毒。   六、进口集装箱货物中转、集散、分拨场地运营企业须做好场地、装运工具消毒和一线工作人员防护,建立货物流转信息登记工作台账,及时推送进口集装箱货物相关信息(含其他口岸通关转运),以及进口集装箱货物消毒和货主、货运企业、运输车辆等信息。   七、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须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   八、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在市内运输段,物流企业要落实运输车辆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措施和定期核酸检测。   九、货主要向属地政府如实报送进口集装箱货物(含其他口岸通关转运)相关情况、货运企业及车辆信息、卸货等后续环节检测、消毒信息。   十、未在口岸环节检测和消毒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按规定放行后,货物到达地政府要组织做好卸货后续环节的检测和消毒工作(含其他口岸通关转运)。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可使用的,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十一、进口高风险非冷链空集装箱,在装货作业前,货主或委托装货作业单位须对其实施预防性消毒;在装货作业前对进口空集装箱实施清理维修的,应由集装箱清理单位先行实施预防性消毒。   十二、消毒实施单位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相关资料和记录至少留存2年。   十三、检出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阳性后,须立即通报货物流转的上下游单位,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相关地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货物溯源追踪,查清来源和去向,督促相关单位对涉疫物品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并对接触涉疫物品的人员进行追踪管理。   十四、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对相关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通告执行期为2021年1月至4月。2021年4月底,将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省总指挥部工作要求及国内外疫情形势,结合冬春季风险研判情况对防控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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