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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稳企稳岗稳就业促进经济稳增长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稳企稳岗稳就业促进经济稳增长的通知
(哈财采〔2020〕342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相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稳企稳岗稳就业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哈政规〔2020〕4号),现将疫情期间市本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疫情期间,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要求,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制定招标(谈判/磋商/询价)文件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和服务。   二、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谈判/磋商/询价)文件时,要明确对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免收履约保证金;投标供应商在提交投标(谈判/磋商/询价)文件时,应同时提供重合同、守信用的书面承诺。   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与中标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即向供应商预付30%以上合同价款,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在疫情期间,我局将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未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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