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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药品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药品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结算中心、药采中心,有关单位:
  为服务全市疫情防控大局,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药品供应,保障患者享受相应医保待遇,现就我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疗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划分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区域内的参保患者,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内需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药品”管理的药品,可选择区域内一家具备开展相关疾病诊疗能力的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定点就医机构,由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登记纳入医保信息系统后,实行刷卡就医,联网结算;未联网结算的,按照垫付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二、被划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区域的医疗机构,因救治需求,扩大药品采购范围的,可按照先采购再补单的原则,保障临床药品供应后,及时将所采购药品在市医药采购平台完成订单补录。   三、建立代取药制度,对居民的慢性病用药需求,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基础上,可由街道干部、网格员、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工作者、责任区民警、社区志愿者等人员作为代取药人,采取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登记患者及代取药人双身份证的方式,为居民代取药品,精准保障居民慢性病用药需求,并按医保规定报销。   四、各区医保局、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应密切配合,妥善做好区域内患者就医取药和医保报销有关工作,如遇相关问题及时沟通反馈,保障药品供应和患者待遇享受。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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