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冀发改公价[2021]95号
- 公布日期:2021.02.03
- 施行日期:2021.02.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突发事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
(冀发改公价[2021]9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省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规范检测收费行为,减轻广大群众负担,经研究,现就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疾控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检测服务的项目内涵、收费标准与我省现行医疗机构的检测价格衔接一致,鼓励各级疾控机构根据防控疫情需要开展混合检测。(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期限为疫情期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1741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检测费收费标准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