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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落实沪府规〔2020〕3号文的操作口径和说明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落实沪府规(2020)3号文的操作口径和说明
(2020年2月12日)


  近日,本市发布《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为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现将文件中金融有关内容的操作口径和说明介绍如下:

  一、关于“(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中有关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
  具体操作内容详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审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对企业加大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力度相关措施的通知》(沪财发〔2020〕2号)。   二、关于“(三)拓宽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在沪金融市场作用,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加强服务,支持其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1、关于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对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情况的全面摸排,支持上市公司做好疫情防控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设立专项服务通道,相关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咨询业务或者办理信息披露。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在筹划并购重组过程中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合理延长股票、债券融资等相关业务许可有效期,对于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暂缓计算有效期,减少疫情对相关上市公司的影响。(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
  2、关于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发行审核绿色通道,对发行“疫情防控债”的企业,采取“主动对接、即报即审,特事特办、优化程序”等方式,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实行电子化审核,支持借新还旧,全力支持相关企业畅通直接融资渠道。对于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反馈意见回复时限、中止后触发终止时限、已核发批复的有效期,均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计算,将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确定恢复计算时间。推进用电子化方式取代纸质封卷、取函等原需现场办理的业务,相关纸质材料于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供。(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
  上海清算所对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疫情防控专项债券”,指定专人对接发行人、主承销商,高效提供信息披露、发行、登记、业务咨询等各项服务,100%全额免除发行登记费和付息兑付服务费;对新入市参与疫情防控债券购买的合格投资人,快速响应,即来即办,当日完成账户开立。(详见上海清算所《关于减免重点疫区机构相关费用的通知》(清算所发〔2020〕24号))
  3、关于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在现行法律、规则框架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对接相关企业,指导企业做好发行上市准备工作,为企业答疑解惑。及时受理,相关企业发行上市申请材料齐备的,即报即受理。加快审核,组织熟悉生物医药行业的专业审核人员集中攻关、快速审核。强化服务,充分考虑发行人、中介机构准备问询回复的实际困难,在疫情期间对发行人回复时限予以中止计算。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清算所)   三、关于“(四)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针对急缺医疗物资、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的进口诉求,鼓励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保险机构为支援湖北及参与疫情防治的本市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及定期寿险保障。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
  1、提供进口信用保险。针对急缺医疗物资、疫情防控用品进口诉求,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业务,放宽受理条件,扩充额度支持,同时加强海外资信服务,制作全球医疗用品供应商名录报告和全球提单报告,便于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组织疫情防控物资采购。
  2、加强疫情风险保障。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在沪保险机构开设绿色通道、快速理赔、特案预赔,扩大责任范围、简化理赔要求和流程、放宽理赔条件、提高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鼓励在沪保险机构为支援湖北及参与疫情防治的本市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及定期寿险保障。
  3、加快产品创新力度。在沪保险机构可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创新与疫情防控相关保险保障产品,特别是针对新型肺炎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
  (责任单位: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   四、关于“(十四)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1、采取专项支持举措。对本市疫情防控企业,以及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农业、教育培训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相关企业,在沪银行按照本市疫情防控和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发展需要,认真制定和落实专项支持举措。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将按照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基点,对上述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其他在沪银行可参照执行。
  3、定期报告相关情况。在沪银行按上海银保监局有关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情况。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等银行)   五、关于“(十四)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便利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
  在沪银行提高为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信贷审批、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的效率,提供应急提现、上门服务、网点加急处理等应急金融服务。优化线上服务,指导客户在线申请贷款、在线贴现、在线提款,通过减免服务手续费、简化外汇办理流程、压缩信贷审批时间等,确保相关资金及时到位。
  (责任单位:上海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关于“(十五)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和“(二十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1、加大普惠金融服务力度。确保全年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
  2、优化重点行业金融服务。各在沪银行要关注因疫情暂时受困的行业、企业,针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农业、教育培训等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及时调整信贷政策,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相关企业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
  3、加强续贷业务支持。鼓励在沪银行建立健全线上续贷业务系统,在贷款到期前主动提示和对接企业,实现贷款期限无缝对接。鼓励在沪银行业机构对于2020年6月30日前贷款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较大难以按期还款的客户主动进行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
  4、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在沪银行可制定一定期间的政策宽限期(可视疫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在政策宽限期期间,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企业暂时无法正常归还到期贷款而发生逾期的,不计罚息及复利。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不强制要求此类逾期90天或60天以上的贷款归为不良。
  (责任单位:上海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与《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一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等部门,按各自分工负责统计、收集、整理上述政策执行情况,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
  联系电话:23116360,邮箱:mjli@jrb.shangha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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