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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发改财金〔2020〕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局)、商务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国有企业:
  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精神,为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请各区县相关部门、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范围、标准和流程(详见附件1),认真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筛选、审核工作,按时向市级有关部门进行申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根据国家要求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附件: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报指引
  2.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3.信用承诺书
  4. 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5日

  附件1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报指引

  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精神,为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现制定企业申报指引,请严格执行。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具体涉及的财税政策和征管等相关问题,由税务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
  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动态调整为准。
  (一)医疗应用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剂、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具体明细可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附件4)。
  (二)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三、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企业未列入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签订信用承诺书(附件3);
  (五)申报时企业为正常生产状态。   四、申报流程
  (一)属于市国资委管理的市级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其余市级国有企业由市级行业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二)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相关要求向各区县报送,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农业农村委、商务委按行业分类审核后,联合上报。市级行业部门对各区县申报的企业名单进行分类复核,复核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并抄送审计署重庆特派办、市审计局。
  (四)市、区县行业部门按照以下分类审核,结合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审核标准。
  1.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审核: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剂、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糖生产企业;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
  2.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
  3.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
  4.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粮食、食用油、食盐生产企业。
  (五)申报企业必须填写《信用承诺书》,分别由各区县相关部门或市国资委留存备查。   五、报送时间
  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安排,各区县及市国资委于每月7日和20日前报送企业汇总名单,每月报送两次,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而定。首次报送截至日期为3月7日。报送方式为正式版盖章件(含附表)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同步通过“信用重庆”网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报送窗口在线上传相关材料(首次上传时间为3月7日8:00-18:00)。   六、名单管理
  (一)各区县相关部门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对正式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要及时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
  (二)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工作和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名单推荐范围和报送程序,组织名单增补与调整。
  (二)名单确定后,如发现不符合条件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区县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纳入名单的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名单资格,并按照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视情节严重情况列入税务领域失信行为,有关失信信息将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附件2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用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税收政策)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企业类别区县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2019年销售收入(万元)2019年末   职工人数(个)签署信用承诺书(是/否)企业税务联系人电话号码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对疫情防控的保障作用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是/否)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是/否)2020年1月1日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及金额(万元)备注
                
                
                
                
                

  备注:企业类别,请在备选项中选择。具体类别为:
  第一类 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 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
  第二类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
  第三类(一)糖生产企业;
  第三类(二)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类(三)化肥、农药生产企业;
  第四类 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
  第五类 食盐生产企业;
  第六类(一)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
  第六类(二)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
  附件3
  信用承诺书

  我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就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文和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文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范围,申报材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我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监督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三、我单位承诺无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同意调整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退回所享受的优惠资金支持,并将相关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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