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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齐齐哈尔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第6号——关于减少人员聚集有效切断传播途径的公告

齐齐哈尔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Ⅰ级响应要求,为减少人员聚集,有效切断传播途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强化人员管理。
  1、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疾控等相关部门流行病学调查,拒不配合和隐瞒情况者按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2、严禁居家医学观察者外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做好隔离,每天按要求测温并向社区或疾控部门报告情况;
  3、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者,必须在做好自我防护隔离基础上,立即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接受检查。相关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按发热门诊工作流程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场所管理。
  1、允许复工复产单位一律禁止集中会议、集中就餐等发生人员聚集的各种活动,必须做好人员测温、工作场所消毒、个人防护等各项工作;
  2、超市、农贸市场等服务场所,要加强疏导和管控,控制人员聚集。服务人员与顾客、顾客与顾客间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3、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加强医护、患者、陪护等人员教育管理,按重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院内感染控制等各项相关规定;
  4、关闭美容美发店、日出租房、钟点房、小旅店,居民对外出租房屋必须到所在社区进行登记管理;
  5、取消元宵节期间一切娱乐、促销、民族宗教、民间及家庭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   三、强化防护用品管理。
  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必须对废弃防护用品进行集中收集和统一处理。家庭必须对防护废弃物进行包装处理,禁止随意开放性丢弃。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检查。   四、强化监督检查。
  市级将加强对各县(市)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明察暗访,各单位、各县(市)区负责对本领域、本辖区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一律依法依规严厉惩处。
  该公告自2020年2月6日零时起生效,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齐齐哈尔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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