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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0〕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7日

  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

  为切实抓好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积极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需求,让消费热起来、经济活起来,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省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7月底开展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
  一、扩大文化旅游消费行动(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省内开放的A级旅游景区(不含温泉旅游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项目)实行门票全免,通过预约分时段进入景区。
  2.继续推动落实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用好7500万元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困难文化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复营,促进文化旅游消费。
  3.向旅行社暂退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4.推出“云旅游”“云展播”等系列产品,开放网上博物馆、数字图书馆。   二、扩大汽车消费行动(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贵阳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5.鼓励消费者购买我省重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乘用车,前1万台每台车给予10000元购车消费补贴。
  6.对在合作汽车零售企业新购置和“以旧换新”,并在省内落籍的普通燃油乘用车,前2万台每台给予2000元加油抵扣券。
  7.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8.公务用车6月底前在省内汽车销售企业依法完成采购。   三、扩大零售餐饮消费行动(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总工会、华创证券)
  9.通过多彩宝APP和商场发放5000万元多彩贵州消费券,在餐饮、购物等领域消费时抵扣相应费用。支持省内相关金融机构通过“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向务工人员发放2000万元消费券。
  10.安排促消费活动资金2000万元,开展“多彩贵州·暖心消费”活动,对积极参加活动的大型商场、餐饮酒店等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11.4月30日前发放全年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会福利消费券,并积极与有关企业合作开展优惠促销活动。
  12.支持省内重点家电生产企业开展价格折扣优惠活动。   四、实施消费扶贫行动(牵头单位:省扶贫办、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总工会)
  13.组织各级预算单位通过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等方式,加大对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力度,将省内公共机构对我省农产品的采购率提高到80%以上。
  14.推动大型酒店、餐饮、商超等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采购贫困地区产品,我省农产品在省内市场占有率提高到60%以上。
  15.实施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央视“广告精准扶贫”、“新消费+新零售”推广等宣传促消费扶贫十大行动计划。
  16.鼓励各级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在组织工会会员开展活动时,优先将目的地安排在深度贫困地区,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   五、实施培育新兴消费行动(牵头单位:省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贵阳市人民政府)
  17.鼓励贵州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商提供信息消费优惠活动。
  18.5G基站实现“县县通”,对每个5G基站建设给予2000元补贴,加快推动形成新的信息消费。
  19.安排不低于500万元资金向各类云服务消费企业用户发放“云使用券”,支持企业上云用云。
  20.以贵阳为试点,加快建设配置社区冷藏与常温自助提货柜,推广“签约农产品生产基地-自主分拣加冷链配送-居民网上下单加隔天自主提货”的直供模式。
  21.支持贵阳市及有条件的市州所在地城市对超市、商圈等延长营业时间提供电费补贴,鼓励延长消费时间。
  22.支持发展“智能+”“宅经济”“母婴经济”等消费新业态,给予科技资金支持。   六、实施降本减负纾困行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3.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市场主体,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24.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5.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租,在前期已减免的基础上,继续执行减免政策。
  26.到2020年6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7.到2020年4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8.切实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要抓好宣传引导,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全力提高消费市场活跃度。省政府办公厅督查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促消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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