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的通知
(卫应急秘〔2013〕341号)


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促进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开展,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顺利处置,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卫生厅研究决定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卫生应急工作的第一要务。信息报告是否及时、准确,事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预防和处置,事关领导科学决策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高效开展,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各单位一定要把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作为卫生应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信息报告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员队伍,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要求,要在各基层单位和组织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员,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各地、各单位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学校等部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员队伍。选择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情况熟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等担任信息报告员,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员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应急联动的作用,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速的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员队伍。各级信息报告员要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安徽省《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2011版)》要求开展信息报告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开展培训演练,提升报告能力
  各地、各单位要不断加强信息报告员队伍建设,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安排工作经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编印信息报告员联络手册,固定部门、固定人员,固定联系方式,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信息报告员队伍应相对稳定,同时要建立信息报告员动态管理制度,及时开展岗位人员变动后的信息更新,定期开展信息报告员业务知识培训和模拟处置演练,进一步提升各级信息报告员的信息报告能力和质量。   四、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责任逐级、逐岗位、逐人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应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员工作的考评,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迟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其他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过程中好的工作做法和经验,并将本地、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卫生厅应急办,应急办联系电话:0551-62998034,办公传真:62998112,办公邮箱:ahwstyjb@126.com。
安徽省卫生厅
2013年6月24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