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
- 制定机关: 826030044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甘医保发〔2021〕110号
- 公布日期:2021.11.15
- 施行日期:2021.11.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
(甘医保发〔2021〕110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机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持续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集中采购,不断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检测服务价格,取得积极成效。为更加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降低大规模核酸筛查和高频率检测成本,努力将检测筛查的支出控制在可承受水平,保障抗击疫情的可持续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再次降低全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医疗价格项目。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执行机构为公立医疗机构和全省疾控检测机构,标准为全省最高限价,单人单样检测最高限价调整为40元/人次,5∶1混样检测和10∶1混样检测最高限价统一调整为10元/人次。第三方疾控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疾控检测机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购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试剂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已调整为最新挂网价,疾控检测机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带量采购模块采购。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平台采购价格及供应保障的监管。 疾控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1年11月17日零点起执行。请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各级疾控检测机构、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按统一规定时间节点落地执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表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5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