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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钦政办规〔20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一)加强信贷支持,稳定信贷供给。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各项政策措施,合理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因疫情影响受困的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完善续贷政策、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合理延长贷款期限,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有效减费降息,支持企业有序恢复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二)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因疫情防控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疫情结束后次月完成补缴的,按照正常缴存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贷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应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合理调整还款安排,在此基础上,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依法给予税费减免、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2020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部门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部门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实施契税补贴。2020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在我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的,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100%。2020年4月1日至30日期间在我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的,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80%。2020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在我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的,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50%。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在我市本级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50%。医护人员在2020年度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的,按照实际缴纳契税给予100%同等金额补助。购房契税补贴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补贴资金由契税入库级次同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三)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受疫情影响并选择我市建筑企业施工的开发项目,由企业申请,可予以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缴纳时间自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土地利用支持
  (一)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放宽土地出让价款缴付期限及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自即日起至疫情防控解除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统一按起始价的20%确定。出让的土地,用地单位在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在缴纳50%的土地出让价款并签订承诺书后,可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允许变更出让价款缴纳期限。2019年12月1日之后出让,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在2020年3月31日前,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可按程序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变更协议,约定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从原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容缺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已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材料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可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
  (一)阶段性下调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自即日起,已实施资金监管的项目可下调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到现标准的10%。新增缴存的预售资金,不实施资金监管,可全额专项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或购买材料、设备等款项。疫情防控解除后恢复执行原资金监管制度。
  (二)阶段性放宽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自即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预售时形象进度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局)
  (三)顺延工期和交付期限,不计违约责任。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疫情防控期间不计违约责任;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四)合理调整商品房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范围。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适当放宽市本级各区域及各类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范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加快项目在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办理土地、规划、施工、交易、登记等各项业务的审批速度;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普通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不再纳入市规委会审议事项,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手续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   六、其他事项
  其他有关企业社会保险费用、金融、土地、稳岗就业、降低租金成本、用水价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钦政规〔2020〕1号)、《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强化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市自然资发〔2020〕16号)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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