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鲁医保发〔2022〕10号
- 公布日期:2022.04.19
- 施行日期:2022.04.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2〕1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相关核酸检测机构:
为适应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减轻群众负担,在已有效降低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价格、降低核酸检测物耗成本基础上,经研究确定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最高价格为24元/次;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规范进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价格为4元/人次,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医保支付标准相应调整。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区域和窗口,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的提供采样服务,并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各类检测机构应同时提供不同服务,供群众选择。 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各类核酸检测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及时执行。对在核酸检测中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和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各级医保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提前做好衔接。
本通知自4月26日零时起执行。各级、各部门要立足职责切实加强组织和督导落实,确保政策按时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