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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鲁银保监发〔2020〕7号)


各银保监分局,开发银行、农发行、大型银行山东省分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联社及济南办事处,齐鲁银行,省局直接监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3月1日,银保监会等5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山东银保监局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具体落实意见,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金融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符合条件、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二)基本原则。一是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偿还能力,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合理确定企业还本付息计划。二是按照差异化、灵活性原则,对不同企业体现区别对待、差异安排,“一企一策”采取等本还款、等额本息、不定期还款等多种方式,避免延期后本金或利息集中偿付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再度紧张。三是按照整体性、兼顾性原则,在做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的同时,兼顾企业新增融资需求,统筹安排机构年度总体工作,有效防控和处置行业风险。
  (三)主要目标。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优化信贷结构,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配套措施,推动政策优惠第一时间到达基层、到达客户,打通政策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二、适用范围
  (一)行业类型。覆盖受疫情影响的各个行业,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二)企业类型。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三)贷款性质。主要针对生产经营性贷款。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实行。   三、明确具体安排
  (一)到期本金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银行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如果企业有更长期限的贷款延期还本需求,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二)利息支付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政策适用时间之外的业务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号文件”发布之前,银行机构因疫情因素已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具体方案符合“6号文件”要求的,可享受该政策。6月30日后,银行机构可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恢复经营情况等,与企业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在“6号文件”出台前,我省已公布的相关优惠政策指导意见与其不一致的,应执行“6号文件”的要求。
  (四)相关配套安排。对于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四、完善操作流程
  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由企业向银行机构提出申请,银行机构收到申请后应提高审批效率,尽快办理,准予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与企业商议确定具体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不准予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应做好向企业的说明解释工作。
  各银行机构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要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有延期还本付息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客户,指导客户及时完善资料、提交申请。考虑到短时间内会有较多企业和个人进行咨询和申请,要统筹安排好人员接待与渠道分流,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作用,在手机银行、网络银行、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开通企业申请功能,同时保证传统线下渠道运行通畅。要尽快制定内部流程,积极开展业务系统升级和人员培训,迅速逐级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确保政策的可获得性与便利性,要使国家的优惠政策既让企业“看得见”,更要“摸得着”。
  各银行机构要根据《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优惠政策操作指引制定和发布工作的通知》(鲁银保监办便函〔2020〕56号)要求,及时制定完善包含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在内的操作指引,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渠道向社会大众公开。操作指引要细化分类、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及时更新,站在企业和消费者的角度,做好每一项优惠政策解读。要畅通反馈渠道,通过电话热线、线上客服等形式解答客户问题,耐心细致地回应客户诉求。   五、多方面满足新增合理融资需求
  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国有大型银行要体现“头雁”作用,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要力争不低于30%。政策性银行根据总行安排,积极争取增加专项信贷额度。地方法人银行要主动申请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各银行机构要做好年度安排,将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的提升指标纳入内部考核范围,推动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首贷客户的占比持续上升。要充分利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强化数据对接,开发专属信用贷款产品。
  持续推动银税互动业务,已实现系统接入的银行要进一步完善产品、改进服务,探索在线上信用产品的基础上扩大银税数据与增信手段的结合,使企业在获取信贷的机率上、金额上增加获得感。未接入系统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要力争于2020年6月底前全部接入。
  加大“三农”领域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要持续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地方法人银行要积极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   六、多渠道开展银企对接
  各银行机构在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接支持的同时,要结合疫情影响和企业复工复产需求,加大对非防疫类企业的主动对接力度,了解融资需求,提供金融支持。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及前期下发的1268家“山东省工信厅双向联系服务企业”要重点对接和支持,按照《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疫情期间山东银行保险业运行监测周报制度的通知》(鲁银保监办通〔2020〕2号)定期报送对接情况。
  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工作,加快走访进度,提高对接成功率。要按照《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百行进万企”有关工作内容及要求的通知》(鲁银保监办便函〔2020〕57号)要求,对新增融资需求开展二次回访,并根据情况增加对接小微企业名单。
  组织做好山东省企业金融辅导员的工作开展,对本行遴选的金融辅导员提供必要支持,统筹安排工作,科学设定考核目标,为辅导企业提供专业、精准的金融辅导。可结合企业意愿将辅导的小微企业纳入“百行进万企”对接企业名单。
  要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切实提高线上业务占比。积极通过网络、手机等线上方式开展业务对接,对信用良好的客户要实现贷款全流程线上办理。全国性商业银行要发挥科技优势,做好线上产品开发和优化。地方法人银行要进一步增强科技实力,积极发展线上业务。   七、完善内部相关制度
  各银行机构要在现有制度机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因素,做好改进绩效考评、细化尽职免责、提高不良容忍度三项政策安排,推动基层机构进一步放下“包袱”,充分调动一线人员积极性,构建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银行内部制度调整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与疫情相关的尽职免责情况要体现在半年和年度尽职免责工作落实情况报告中。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非现场监管工作,在2019年的基础上,继续督促银行做好这三项工作的优化和细化,不能以上级行或监管部门的普适性制度简单代替。   八、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在做好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等金融支持工作的同时,各银行机构要坚持宏观审慎的原则,守住风险底线。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进信息共享联防。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利用优惠政策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要加强对新增不良贷款等指标的统计监测,持续关注重大风险,及时处置风险苗头。企业复工复产后,经一段时间正常经营仍不能按时正常还本付息的,应按规定认定为不良贷款。
  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机构,并督促机构做好贯彻落实。
山东银保监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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