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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敦促被执行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主动申报财产履行义务。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自觉联系执行法官,如实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也可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主动履行义务完毕的,本院按照规定程序解除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二、严厉打击规避、妨碍、抗拒执行行为。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故意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甚至借疫情防控期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含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患者,或受疫情防控影响确实无法主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腾空和交接执行标的物的,可请求暂缓执行。对于已经被限制高消费或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确因疫情防控、诊治、生产经营等原因,需乘坐高铁、飞机的,经被执行人申请,可临时解除相关措施。   四、被执行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履行义务的,本院将视具体情况酌情减免执行费用。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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