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和药品注册费的公告
- 制定机关: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川财税〔2020〕4号
- 公布日期:2020.02.14
- 施行日期:2020.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 疫情防控 突发事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和药品注册费的公告
(川财税[2020]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和药品注册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我省申请人申请的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相关的防控医疗器械产品包括: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红外额温枪、红外耳温枪、红外测温仪、红外体温计、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分析软件、雾化器设备、雾化器耗材、医用帽、手术衣等。 对我省申请人申请的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解除。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4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