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全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价格执法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对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卫生事件I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定性
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卫生事件I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用品、温度计等商品一律不得涨价。凡涨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哄抬价格”定性查处。 关于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
2020年1月24日,根据《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政府决定启动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响应;1月25日省政府决定启动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应急响应。自2020年1月24日起,销售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以2020年1月23日前商品销售价格为原价,在1月24日后超出原价销售的;
(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3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行政处罚依据
按本意见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从快从重处理。 适用时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之日止。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8日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