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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的通知
(黔卫发〔2008〕75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厅注册各医院:
  为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现对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二、各医疗机构必须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各项要求。
  (一)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将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二)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三)各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地点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三、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传染病患者转至当地传染病定点救治医院(传染病院、传染病区)进行治疗。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违规收治传染病人。   四、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卫生局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情况,预检、分诊制度落实情况和传染病人收治情况进行检查。对疏于传染病管理,不落实预检、分诊制度,违规收治传染病人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贵州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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