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暂停销售退热药品工作要求的通知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暂停销售退热药品工作要求的通知
(晋药监〔2021〕2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严格落实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退热药品的通知》(晋疫情防控办函〔2021〕28号)要求,全力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退热药品销售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级药品监管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含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单体药店)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做好暂停销售退热药品工作:
  (一)督促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自接到通知起,立即暂停向公众销售退热药品;严格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求,在企业门店醒目位置张贴《温馨提示》,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发热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科学就诊(工作完成时限2021年1月15日12时)。
  (二)督促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自接到本通知起,立即暂停向本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单体药店销售退热药品;督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暂停向所属门店配送退热药品。
  (三)督促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对照《目录》内退热药品清点下架,可原渠道退回或就地封存。所有封存药品要登记造册(附件1),零售药店封存药品信息上报各县(区)局,由各市局统一汇总留底;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封存药品信息,上报辖区内各市局指定工作负责人,汇总后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工作完成时限:2021年1月16日12时)。
  (四)督促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销售监测哨点药店要继续严格做好除退烧药品外,止咳药品、抗菌药品及抗病毒药品的销售监测,对异常销售情况及时预警、上报同级防控办。
  (五)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签订疫情防控工作承诺书(见附件2),药品零售企业签订承诺书报统一各市局,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签订承诺书由各市局指定工作负责人收集汇总后,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工作完成时限2021年1月16日12时)。
  (六)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如实上报封存药品信息,发现上报数据信息不真实,出现漏报、瞒报,或违反本通知要求继续销售的,一律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00402条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处理,企业列入2021年重点监管名单。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局要于2021年1月15日11时前,将暂停退热药品销售工作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确保第一时间传达、第一时间落实。
  (二)各市局要加强与同级医保、卫健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按照省局与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禁售退烧药品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排查,确保无死角、全覆盖,对发现违规销售退烧药品的行为从严查处。
  (三)各市局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县(区)局工作落实的督导检查,坚决压实属地监管责任,汲取经验教训,杜绝工作纰漏,堵住监管漏洞,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销售行为发生。
  省局将派出工作组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发现违规销售退热药品的,通报当地党委政府。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企业退热药品封存信息表
  2.疫情防控工作承诺书
  附件1:
  企业退热药品封存信息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规格

最小包装单位(盒\瓶)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批号

库存数量

(盒\瓶)

 

 

 

 

 

 

 

 

 

 

 

 

 

 

 

 

 

 

 

 

 

 

 

 

 

 

 

 

 

 

 

 

 

 

 

 

 

 

 

 

 

 

 

 

 

 

 

 

 

 

 

 

 

 

 

 

 

 

 

 

 

 

 

 


  附件2:
疫情防控工作承诺书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暂停销售退热药品有关工作要求,我公司郑重承诺坚决服从省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暂停退热药品销售行为,所报库存数据真实、有效。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要求,自愿承担有关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2021年1月 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