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物〔2021〕19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太仓市城市管理局:
  为配合做好当前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工作部署,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守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组织人员配合做好假期返乡人员、外来人员、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解除隔离入境人员等重点人员的排摸和管理相关工作。   二、加强物业企业用工管理。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广泛动员企业员工非必要不出省,就地过春节,并为在苏过节的员工提供温馨服务。确需外出的,根据属地疫情防控要求进行登记报备,从境内外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的,须提前向居住地社区(村)报告,严格执行隔离观察相关规定。   三、严格控制大型会议活动。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原则上不组织集体团拜、联欢、聚餐、年会等聚集性活动。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使用公勺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倡导网上开展办公、线上提供服务。聚会、聚餐等控制在10 人以下。   四、加大消毒消杀工作力度。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疫物资储备,认真采取防疫措施。加强卫生保洁和消毒消杀工作,特别是电梯、门厅等公共区域的保洁作业和消毒消杀工作。   五、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强化健康教育,普及科学防疫知识,积极引导业主做好自我防护,自觉养成健康生活习惯。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