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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张家口市公安局关于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张家口市公安局关于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要求,就我市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故意以唾液、飞沫或近距离接触等方式向他人传播,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二、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构成犯罪的,按照虚假广告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五、违反国家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按照非法经营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六、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聚众起哄闹事、强拿硬要、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医疗机构采用“设灵堂”、“摆花圈”等方式缠闹,或对医务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谩骂,严重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构成犯罪的,按照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七、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按照诈骗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八、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及治疗等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按照妨害公务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九、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十、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按照非法行医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十一、违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管控规定,非法处置已经使用的口罩、防护服、手套等可能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弃物,导致传染性疾病蔓延和疫情扩大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十二、盗窃、抢劫、抢夺、破坏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构成犯罪的,按照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十三、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犯罪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十四、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的救灾、优抚、救济款物,构成犯罪的,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十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按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十六、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构成犯罪的,可分别按照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十七、违反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构成犯罪的,可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十八、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款物,构成职务犯罪的,按照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十九、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按照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二十、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中,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公务人员,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构成犯罪的,按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把坚决依法严惩各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行为作为重要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对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严打击的高压态势,快侦快捕快诉快判,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特此通告。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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