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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我市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三、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乙丙类传染病局部小流行、局部小暴发。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例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4.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5.自治区卫生厅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乙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出现多点暴发,呈蔓延趋势。
  2.发生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脊髓灰质炎疑似病例。
  3.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5.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或中毒事件。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30人,无死亡病例。
  7.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8.自治区卫生厅认定的其它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乙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出现跨市暴发流行。
  2.发生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脊髓灰质炎病例首发疫情。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0例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4.多个学校、旅游景区、涉外饭店等发生传染病疫情或中毒事件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超过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21~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9.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0.自治区卫生厅认定的其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脊髓灰质炎疫情2例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或在短期内出现跨市暴发流行。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短期内出现跨市暴发流行,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3.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传染病。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2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5例以上或在举办全国性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6.自治区卫生厅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五、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一、组织体系
  (一)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卫生(爱卫)、宣传、发展改革(物价)、财政、法制、纪检监察、广电、教育、公安、建设、交通、计划生育、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工商行政、食品药品、旅游、外事、经委、商务、检验检疫、环保、劳动保障、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领导担任。
  (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预案的制订、修改,协调、指导、督查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准备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按规定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物资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成员由市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专家组成,分别承担情况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项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领导小组成员、专家咨询组等人员组成。
  (四)应急处置工作组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等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等。   二、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部门,由于突发事件的类型不同,可能涉及的部门也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成立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即为责任部门。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市和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在自治区卫生厅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工作。
  4.向自治区卫生厅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建议。
  6.督促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7.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8.负责沟通新闻单位,积极开展宣传报道。
  (三)专家咨询组职责
  1.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
  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答复社会关注问题。
  3.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收集相关材料。
  4.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的研究。
  5.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应急指挥部职责
  1.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应急处理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4.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5.负责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争取群众支持。
  (五)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1.市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接受上级专家的指导和支援,对县级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市直医疗机构必须组建应急救护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
  (六)成员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和各项措施;发布疫情信息和预警等级;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对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提供医学咨询服务;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及物资计划和方案。
  2.财政部门 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置经费;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对病人的诊疗经费给予补助;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
  3.发展改革部门 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急救中心、传染病医疗,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发热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隔离病区(室)的建设,并将建设项目列入各级政府每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
  4.公安部门 加强应急处理时期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协助卫生部门负责对逃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
  5.经委、商务部门 负责保障应急处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组织供应、调配和物资储备。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使用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调整、落实医药储备计划并及时供应;经委负责组织协调企业生产,全力支持相关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为应急处理和社会需要做好保障。
  6.宣传、广播电视部门 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疫情及疫情预警警报;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宣传报道。
  7.工商、物价和质监部门 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监管,打击利用防治疾病的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价格信息的收集及对哄抬物价等违反《价格法》的案件进行查处。
  8.交通、铁路、民航部门 督促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预防措施,协助卫生部门对旅客进行监测,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病人转运和救援物资的运送。
  9.教育部门 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及幼托机构落实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
  10.民政部门 负责督促指导殡仪馆对死亡的疑似或临床确诊病例的尸体体及时进行火化处理;负责对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医疗救助政策,对因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
  11.环保部门 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与排放、医疗垃圾焚烧炉的设置与使用进行监督和监测。
  12.劳动保障部门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患者在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医疗结算工作。
  13.旅游部门 负责对各旅行社带团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培训;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督促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工作。
  14.外事部门 对驻(来)市的国内侨胞、港澳同胞及外国人士提供必要的、及时的防治信息和知识,提供便捷的外来人员诊治场所;在翻译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
  15.建设部门 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测和管理,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
  1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预防和医疗救治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质量监督。
  17.农业部门 农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病在农村地区扩散。
  18.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协助抓好渔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尤其在休渔期间抓好宣传教育,落实监控措施,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卫生部门。
  19.科技部门 负责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相关科研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因、治疗药物、预防药物、诊断方法的科学研究。
  20.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和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发现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低的消毒处理。
  21.人口计生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控制和疫情报告;对群众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对疫区或疫点的人群,特别是流动人群,进行监测和追踪。
  22.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对我市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23.驻市部队 在实施疫区隔离过程中,必要时,驻市部队负责协助维持秩序。
  24.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一、监测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拓展监测范围,扩大疾病监测种类。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脊髓灰质炎、炭疽、乙脑、登革热、麻疹等实行重点管理。食物和职业中毒监测网络要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
  (三)完善现有监测系统,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监测要求开展工作,以利于尽早发现和识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对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进行监测,及早采取防治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对监测资料认真汇总分析。
  (四)加强对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和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人体危害及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监测评价,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二、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初步审核。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市卫生局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市卫生局在接到相应报告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市政府和卫生厅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接到毗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辖区内发生,并服从卫生厅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分级反应
  (一)一般、较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对于较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查指导,并视事件发展态势,及时派出工作组支援。
  (二)严重、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三、基本响应程序
  (一)发生各种公共卫生突发异常现象所在地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有关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突发公共事件,应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办公室报告。
  (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办公室对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三)发生严重和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于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2.治安保障组。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对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人员等。
  3.防病救助组。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流行病学、临床救护、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等人员开展疾病控制和病人救治等工作。
  4.信息报送组。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等;向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5.新闻宣传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新闻发布以及统筹协调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按规定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
  6.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是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以及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
  7.涉外(港澳台)联络组。主要职责是当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以及处置过程中涉及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等。
  8.环境处理组。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9.调查评估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具体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事发时及时跟进调查事件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并提出奖惩、评估损失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10.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是安置疫区人员生活、处理病死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疫区重建等。
  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应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四)扩大应急
  1.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发展需要,可适时联系驻市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3.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自治区或者国家提供援助支持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五)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一、善后处理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会同或指导疫区政府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卫生防疫、法律援助、物资和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   二、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三、调查和总结
  (一)应急指挥部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二)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对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应急指挥部。
  (三)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市政府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市纪检监察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一)信息系统
  全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三)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四)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全市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五)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六)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七)科研和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二、物资、经费保障
  (一)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二)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对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三、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制定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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