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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水务建设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水务建设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沪水务〔2022〕278号)


各有关单位:
  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 府和局党组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总体部署,全力压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推动水务建设工程有序复工复产和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状态,全力完成水务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目标,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水务建设工程复工复产推进工作机制,协调推进复工复产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员工返岗、物料运输、应急管理等工作。协调有难度的,及时上报市、区重大工程协调机制。要加强对水务建设工程行业指导和监管,督促参建单位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方主体责任。要深入工地、企业积极开展“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注重实效、直奔问题、诚心倾听、传递信心、主动作为、解决问题。
  (二)本市水务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属地统一管理,各区、管委会防控部门、属地街镇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工地防疫工作指导和协调,与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组织做好工地现场核酸检测点设置、核酸检测、抗原自测等工作,强化对工地防疫物资、基本生活物资、隔离收治资源的托底保障,确保工地现场人员“应检尽检”,检测阳性、异常人员“应转尽转”,密接人员“应隔尽隔”。协同做好居住在工地外务工人员的社区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建设、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各参建单位进一步细化疫情防控方案、工程前期和施工组织、风险隐患双重预防等责任和措施,层层压实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等参建各方责任,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有序、受控。
  (四)建筑工地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遵守建筑工地人员行为准则,做好个人防护。   二、加快工程复工复产
  (一)即日起,取消水务建设工程白名单制度,本市所有水务建设工程应全面推进复工复产。绿色工地做到应复尽复,橙色工地和红色工地应全力推进闭环清零,尽快恢复到绿色工地,实现复工复产。
  (二)各水务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工作小组按照“一工地一方案”原则,编制《复工方案》,含疫情防控、闭环管理、复工后施工组织设计、应急处置等,明确人员管理、物资保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等环节。
  (三)各水务建设工程应根据《水务建设工程复工复产自查表》(详见附件1)开展自查。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将《复工方案》《水务建设工程复工复产自查表》报送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市监项目同时抄报属地区水务局)和属地街镇(疾控部门)备案,备案后即可复工。
  (四)相关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属地街镇(疾控部门)应加强对复工项目的事中、事后检查和监督,指导和督促工程达到各项防疫要求,对疫情防控有重大漏洞、安全施工有重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全面停工整改。   三、铆定年度目标任务
  (一)全力推动水务建设工程复工达产。重大重点工程要围绕年度投资计划不变、开工目标不变、关键考核节点不变的要求,开足马力推动工程建设,全力发挥水务重大工程在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行动中的重要作用。各水务建设工程要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优化施工计划,聚焦“人、机、料”等要素,加大协调力度,全力保障连续施工,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力争把疫情耽误的工期抢回来。
  (二)全面加速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充分把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优化、资源性要素统筹等有利政策时机,用好用足审改红利,并联推进项目前期各类手续,推动年内新开工项目尽早开工、尽早实现更多有效投资。
  (三)全力推动部分预备项目尽早转正。对规划明确、需求迫切、实施性强的预备项目,加快稳定项目方案,提升成熟度,力争尽早转为正式项目并实现年内开工。   四、筑牢安全生产底线
  (一)开工复工前,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参建各方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组织绘制、优化调整“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编制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清单,涉及重大危险源风险清单的报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二)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明确风险管控机构,根据重大、较大、一般和低风险等级组织开展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双重预防工作制度,要切实落实重大危险源关键检查节点的施工条件验收检查,施工条件验收检查未通过不得实施后续工程。对排查中发现问题、隐患应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履行整改事项,动态调整风险和隐患等级。
  (三)相关参建单位要全面加强深基坑开挖、顶管盾构掘进、起重吊装、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等危险性施工作业和高空登高、相对密闭空间、临水水上等危险性作业环境以及工地度汛、用电、动火、消防、职业健康等管理。要合理调整施工计划,做到有序施工、分散施工,严禁盲目抢工期行为。
  (四)受疫情影响,部分水务建设工程复工后会面临务工人员短缺的情况,各施工总包单位要结合企业所属工程建设进度实际,统筹企业人力资源,在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做好人员流动管理。对劳动强度高、安全风险大的岗位工种,要梳理细化岗位风险,强化岗位指引,实行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交底工作,特别是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擅自上岗作业。要从严落实人员出入(详见附件2)和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新进、驻场、临时、外居等人员管理。
  (五)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专题学习,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围绕突出责任落实、突出督查检查、突出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源头治理、突出严格执法,进一步对照梳理、健全完善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职责任务、制度规范、工作模式等,切实将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贯穿于水务建设全过程。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年度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十五条硬措施”落地见效,全力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水务建设领域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六)各水务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结合工程实际,抓紧完善工程度汛防汛体系制度,开展隐患自查,限时完成整改。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立即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度汛防汛隐患排查,督促落实整改闭合。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为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近期水利部、上海市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印发多项政策支持文件(参考附件3),各单位应组织学习、消化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各项有利政策时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提升企业发展基础。
  (二)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倡导条件成熟、建设标准明确的水利建设项目选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提升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效率。
  (三)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水建设〔2022〕217号)精神,对已按照初步设计全部建成、试运行期运行正常,但因专项验收等特殊原因制约竣工验收工作开展的水利工程,可先行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进行评价,对工程能否正常投入运用作出明确结论,工程完工验收后办理工程部分移交手续、转入运行管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四)鉴于本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际,对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条件的,证书有效期顺延至本通知发布后首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延期)结束后两个月。不具备延期条件的,证书有效期顺延至本通知发布后首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新申请)结束后两个月。   六、做好关心关爱工作
  (一)鼓励施工总包单位积极改善提升建筑工人生活居住条件,完善生活区网络设施。住宿区集中设置在工地外的,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参照生活区要求进行统一管理。加强生活、防疫物资保障,经常性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二)定期为施工作业工人开展体检,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人员,应增加体检频率,并在每日上岗前加强对其体温、血压测量和健康状况观察。配备预防病毒感染的中医汤药供工人饮用,提升人员病毒抵抗能力。
  (三)施工总包单位加强对建筑工人疫情防控和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采用提示卡、短视频、宣传画报等生动活泼的方式,提升工人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水平。要及时了解掌握建筑工人思想动态,对建筑工人的合理诉求,要积极回应,及时疏导工人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不良情绪,保持工地现场和谐稳定。
  附件:1.水务建设工程复工复产自查表
  2.人员进入工地管控要求
  3.部分政策类文件目录
上海市水务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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