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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落实对我市病情稳定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开具长处方规定的紧急通知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落实对我市病情稳定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开具长处方规定的紧急通知
(中山医保发〔2020〕7号)


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我市参保人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交叉感染,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就切实落实对我市病情稳定的髙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性病种参保人开具长处方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市经认定的特定病种和特殊病种参保人,根据病情需要,病情稳定的参保人一次处方药品的用药时间可延长至4-12周。   二、我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我市特殊病种相关疾病的,根据病情需要,病情稳定参保人一次处方药品的用药时间可延长至4-12周。   三、为了规范长处方管理,原则上参保人须在药物使用余量一周内方可开具下一次长处方。   四、鼓励各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互联网+医疗的形式为群众提供诊疗服务,方便群众健康咨询和疾病诊疗。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医院内部各方面的组织衔接工作,确保药品储备到位,确保群众的宣传到位。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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