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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疫情防控物资产能提升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疫情防控物资产能提升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现组织疫情防控物资产能提升项目申报工作,对提供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保障的重点项目予以支持。具体通知如下:
  一、征集方向
  鼓励企业通过新建或技术改造的方式快速提升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力,重点支持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扩大生产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防疫药品、物资、检验检疫设备等(属于《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急需疫情防控物资及关键原料目录》范围,或本市另有需求的重点物资)。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条件
  1.项目单位应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招商引资项目可放宽申报主体注册地要求,入资后企业须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联合申报项目相关成员单位均应符合上述要求,牵头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实施和投资主体。
  (二)项目条件
  1.申报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应为在建或2020年初开工,项目应在疫情防控期间能实现产能的有效提升和释放(对2月底前实现产能有效释放的予以重点支持)。
  2.申报项目投资一般不低于200万元(本市有重点需求的项目除外)。
  3.项目应提交实施方案,项目各项手续齐备(相关部门同意后补项目手续的除外)。
  4.联合实施项目的各成员单位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整体方案以及各子项目实施方案。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1.分为两种支持方式。
  (1)拨款补助类。一般不超过2020年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市政府同意的重点项目除外)。
  (2)贷款贴息类。以项目总投资金额为贷款金额上限,最高给予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低于一年的以实际贷款时长为准)。
  2.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凭证、贷款合同日期须在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范围内(市政府同意的重点项目除外)。
  3.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以上两种方式之一。   四、申报材料提交
  (一)申报材料
  请参考附件制作申报材料,书面申报材料统一按照A4纸型胶订制作,一式三份。书面申报材料封面及骑缝处应加盖项目单位公章,联合申报项目应加盖联合申报单位公章。
  (二)受理时间
  请各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疫情防控保障需要组织和推荐企业项目。对疫情保障急需的重点项目,可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企业直接申报。
  请项目单位按照项目行业代码于2020年2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专业处室(可先将电子版发送至相关专业处室,后续一周内提交纸质材料)。
  (三)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5号楼
  政策咨询
  规划处:55578181,55578179,15011419454
  材料提交
  节能综合处:55578377,dukang@jxj.beijing.gov.cn
  材料产业处:55578376,guoyue@jxj.beijing.gov.cn
  智能装备处:55578395,xueming@jxj.beijing.gov.cn
  汽车与交通产业处:55578399,lixin@jxj.beijing.gov.cn
  都市产业处:55578413,xuqidang@jxj.beijing.gov.cn
  生物医药处:55578418,wangsixiang@jxj.beijing.gov.cn
  电子信息处:55578381,guoxinhe@jxj.beijing.gov.cn
  军民融合处:55578351,wangkunhua@jxj.beijing.gov.cn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2日

  附件:1.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急需疫情防控物资及关键原料目录下载
  2.项目申报模板
  附件1
  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急需疫情防控物资及关键原料目录

  适用从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急需的防控物资及关键原料生产企业,且符合北京市相关产业政策。具体包括:   一、医用防护用品类
  1.医用防护服、口罩及其主要原料;
  2.医用护目镜及其主要原料;
  3.医用隔离眼罩、隔离面罩、防护面罩及其主要原料;
  4.医用手套及其主要原料。   二、药品
  1.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相关检验检测用品;
  2.α-干扰素、洛匹那韦/利托那韦、抗菌药物、甲泼尼龙、糖皮质激素等相关(以国家和北京市卫健系统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为准)治疗药品;
  3.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喜炎平注射剂、血必净注射剂、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苏合香丸、安宫牛黄丸、双黄连口服液(颗粒)等相关(以国家和北京市卫健系统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为准)中成药;
  4.苍术、陈皮、厚朴、藿香、草果、生麻黄、羌活、生姜、槟郎、杏仁、生石膏、瓜蒌、生大黄、葶苈子、桃仁、人参、黑顺片、山茱萸、法半夏、党参、炙黄芪、茯苓、砂仁等相关(以国家和北京市卫健系统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为准)中药饮片。   三、车辆装备
  1.负压救护车及其他类型救护车、专用作业车辆;
  2.能够提供智能杀菌、消毒和清洁、自主发热初筛、隔离病房查房、智能药物配送等智能服务机器人、协助疫情区域防控的无人机等及核心零部件;
  3.负压隔离舱、可快速展开的负压隔离病房、负压隔离帐篷系统;车载负压系统、逆向防护呼吸面罩、正压智能防护系统;
  4.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化氢气溶胶消毒机、二氧化氯消毒设备、紫外线消毒设备;
  5.便携式DR、心电图机、彩超超声仪、计算机扫描断层摄影系统(CT)等,可视喉镜、纤支镜等。呼吸机、制氧机、监护仪、除颤仪、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消毒机器人、医疗服务机器人;
  6.血色分析仪、PCR仪等;
  7.注射泵、输液泵、人工心肺等。   四、消杀用品
  1.84消毒液;
  2.过氧乙酸消毒液;
  3.过氧化氢(3%)消毒液;
  4.含氯泡腾片;
  5.免洗手消毒液;
  6.医用酒精。   五、电子仪器仪表
  1.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及其红外传感器芯片、外延片;
  2.门式体温监测仪;
  3.手持式红外测温仪(公共场所用);
  4.家用红外测温计(额温计、耳温计);
  5.可穿戴式连续体温监测智能设备;
  6.深紫外LED消毒设备及其核心芯片、外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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