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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级响应期间乙醇消毒剂与药品共线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级响应期间乙醇消毒剂与药品共线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
(湘药监发〔2020〕7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为保障消毒剂产品供应,我省已有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的请求,利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防控疫情急需的乙醇消毒剂,现就药品与乙醇消毒剂共线生产的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等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生产消毒剂必须取得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不能生产处方中含有除乙醇以外其他化学物质的消毒剂。   二、应按照湖南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20〕6号)要求,严密防控重大生产安全风险,生产车间防爆设施及措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为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生产消毒剂应采取阶段性生产方式,做好清洁验证和清洁工作,防止对共线生产的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四、共线生产消毒剂至湖南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结束日终止。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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