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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梅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社会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市、县、镇人民政府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市、县、镇人民政府及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共享资源,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1 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3.1.1 组成
  总指挥:分管卫生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协调卫生工作副秘书长、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畜牧兽医局、外经贸局(口岸局)、外事侨务局、环保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梅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梅县机场公司,市气象局,海事部门,梅州火车站,梅州军分区,梅州武警支队,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市红十字会,市爱卫会等。
  3.1.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加强网上新闻宣传的引导。
  (2)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和管理粮食储备,协调地方粮食部门做好粮食市场保障和供应工作,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市经贸局:负责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货源和调度,保证供应;协调维护市场秩序。
  (4)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5)市科技局: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6)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公共卫生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7)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按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和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8)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需由市财政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9)市劳动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和伤亡抚恤。
  (10)市交通局:协助做好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11)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维护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通信;负责保障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
  (12)市畜牧兽医局:组织做好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禽家畜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
  (13)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健康教育等。
  (14)市外经贸局(口岸局):组织做好口岸预防疫情宣传工作,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对疫情进行监测、预测,防止疫情通过口岸传播;协助做好大型外经贸活动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15)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16)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17)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19)市旅游局:督促、指导旅游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督促、指导旅行社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有关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和疫情登记、观察工作。
  (20)梅州海关:负责协调相关口岸海关优先验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所急需的进口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协调相关口岸海关为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物资入境提供通关便利。
  (21)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传染病排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处理,及时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提供疫情风险分析和预警。
  (22)梅县机场公司:负责相应应急工作的具体实施,对乘坐国内航班的人员加强检疫和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送。
  (23)市气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24)海事部门:负责疫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及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对发生疫情的船舶进行重点监管;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相关船舶及人员的疏散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船舶进行传播。
  (25)梅州火车站:负责对乘坐列车人员的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26)梅州军分区: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医疗卫生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7)梅州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28)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及时收集汇总出入境旅客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或存在隐患等相关信息,加强口岸秩序维护和警戒,协助做好口岸内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9)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协助有关单位组织群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分配募捐款物。
  (30)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进口、市场监管、通信保障、污染扩散控制、相关文件制订等工作以及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3.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
  (1)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3)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
  (4)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检查和督导各地应急体系建设落实情况。
  (5)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6)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指导和帮助各地开展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医疗救援工作。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启动预案、响应终止等意见。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科研等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参照市的做法,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3.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预警病例、疑似病例和收治病人有关资料的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进行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预测等。
  (3)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发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重大急性职业中毒和放射事故现场处置、监测和检验,危害因素分析和事故原因调查,实施中毒和放射病人紧急救治。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如下:
  4.1 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预警级别,Ⅰ级为最高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畜牧兽医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其他省(区、市)的,应尽快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
  4.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4.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如下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非事发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边界的,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单位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执行。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响应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执行。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驻梅部队报告(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县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源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市、县疾控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县级或市级或省级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交流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市疾控中心组织市、县疾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培训。
  5.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应急响应,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5.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具体负责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依法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依法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支持。
  (2)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后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3)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在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3.3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2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3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软件、数据库等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相关项目要整合资源,并与市政府应急平台相衔接。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要求,各县(市、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检测检验能力。
  7.1.3 医疗应急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市人民政府在统筹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依托市人民医院建立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托综合医院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市人民政府确定市人民医院江北院区作为传染病应急救治病区,并将进一步加强该病区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的综合医院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
  依托市人民医院建立完善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7.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根据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和应急需要,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建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具体分为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救灾防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分别组建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鼠疫、霍乱等重大传染病、核辐射、重大化学和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指挥和统一调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充实,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市级和县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进行定期培训,并对市、县级应急卫生救治专家进行培训。
  7.1.6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1.7 科研和国内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防治技术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要加强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做好相关技术储备。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交流与合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2 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及装备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财政部门联合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装备目录。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改、食品药品监管、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应急储备和装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7.2.2 经费保障
  市、县发改部门应依据工作要求按照公共财政的拨付程序取得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医疗救助等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及时拨付。   7.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4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8.3 责任与奖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目

监测内容

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和个人

法 定

传染病

法 定 传 染 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由现在的国家、省、市(地)、县延伸到镇级,同时,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报告机构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卫 生

监 测

职业卫生(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放射源)、食品卫生(如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卫生(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与

症 状

监 测

主要开展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进行监测。

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

实验室

监 测

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在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国境卫生检疫监 测

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动物、污染食品等。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

全国报告和举报电话

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渠道。

举 报

公 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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