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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司法确认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司法确认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委、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司法确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有序,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延伸司法职能,做好矛盾纠纷风险预防工作

  1.加强联络。强化与社区网格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了解民意的优势,掌握基层社区、村居因疫情产生的纠纷动态及法律需求。   2.依法指导。积极指导、参与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收集、分析因疫情产生的社会矛盾纠纷线索,联合社区、村居做好风险评估,提出应对建议。   3.法律释明。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餐饮旅游、交通物流等行业领域,积极走访受疫情影响企业,及时把握司法需求,认真解答法律问题,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审判白皮书或司法建议,帮助解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4.宣传指引。加强法治宣传工作,及时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等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庭审直播网、裁判文书网等司法公开平台,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司法的引领作用,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强化诉前分流引导,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5.强化服务。加强在线司法服务,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充分利用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开展诉讼指导和引导工作,做到有电必接、有问必答、有诉必应。对于疫情期间的法律问题、纠纷处理的咨询,针对不同需求,必要时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处理,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   6.多元化解。强化网上多元调解,充分利用“江苏微解纷”平台和委派委托调解等方式,在线开展调解,确保矛盾纠纷多元高效解决、诉讼服务畅通便利。依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工会调解、律师调解等多元解纷联动机制,引导当事人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理性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7.诉前委派。对于诉至法院的纠纷(包括以网上、邮寄、现场方式提出的立案申请),除依法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外,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引导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在登记立案前可以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8.快捷高效。建立涉疫情案件诉讼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涉疫情案件的诉讼服务、诉调对接工作。积极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联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等,努力在诉前化解因疫情产生的矛盾纠纷。   9.突出重点。强化与相关主管部门、相关组织共建的涉民营企业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加强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对涉民营企业纠纷的诉前调解,做好调解指导与衔接工作,共同化解疫情影响下企业间的矛盾纠纷。   10.联调联动。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的沟通协调,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原则,充分发挥处理劳动争议调裁审衔接机制作用,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及时高效化解劳动者与企业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1.分析研判。针对疫情引发的新类型纠纷,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及时做好调解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推动纠纷有效化解。
  三、加强司法保障,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12.司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申请。受理法院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用“在线审查+电子送达”的方式,对司法确认案件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减少疫情防控期间人员聚集流动。   13.快速解纷。对于涉疫情案件的司法确认申请,做好当事人法律释明工作,告知司法确认的法律后果,督促协议双方自觉履行,做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自动履行。调解未成功的,及时依法立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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