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6〕1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
2016年7月12日
江门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5〕6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提高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的原则,加强全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有效降低防治人员在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口岸检疫、传染病患者转运、临床救治、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随访宣教、传染病检测检验、监督执法等环节的职业暴露危害,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健康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市传染病防控工作整体水平。 完善传染病安全防护机构、设施建设和管理
(一)加强传染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建设。各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一所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确定市中心医院和市五邑中医院为市级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重点支持定点收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隔离病房及重症监护室建设。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配备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独立的负压传染病隔离病房和负压传染病重症监护室以及专用临床检验室,并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医务人员的安全。各级要建立健全传染病分级医疗救治体系,完善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重点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与传染病救治相关的医疗机构应规范做好传染病患者的接诊、会诊、转诊等工作。(市卫生计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二)做好医疗机构传染病患者诊疗和处置。对于病情疑难、复杂、危重的感染性疾病(传染病)患者,医疗机构无诊疗能力的,应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邀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指导救治,或在确保转运安全的前提下及时转诊;患者转诊时要先主动联系上级医院做好接收准备。对SARS、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特殊传染病患者转诊,必须经省专家诊疗组会诊并报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后统一安排负压救护车进行转运。(市卫生计生局)
(三)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口岸医学排查、隔离留验、快速检测等场所建设,配备达到医学排查、隔离留验传染病疑似病例所需的负压担架、独立的医学排查室及负压隔离室,同时要会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口岸传染病患者与地方转诊机制。(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门海关,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局)
(四)加强监管场所传染病防治管辖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罪犯、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与定点救治医院建立转诊救治机制。传染病定点救治医院对监管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要进行医疗业务指导与支持。(市公安局、司法局、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分别负责)
(五)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和管理。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各级要为传染病定点医院配备用于特殊传染病或重大传染病临床检验所需要的医疗设备,逐步使市、县级疾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仪器配备达到国家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对实验室设备进行维护更新,保障传染病的临床检验、监测和疫情应急处置需求。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完善相关设备维护更新与管理,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株保藏、储备运送规范和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质量监管,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相关设备、设施和技术储备,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各环节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运输管理。(市卫生计生局、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六)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卫生学处理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各级传染病监测、救治、防控和研究等相关单位以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健全应急方案与工作制度,强化责任管理,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的全过程管理。严禁邮寄和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严禁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以及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机构应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对属于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遗体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提前告知遗体火化机构接运时做好防护措施,殡仪馆(火葬场)应严格按规定火化遗体。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废弃物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做好工作人员安全防护。(市卫生计生局、公安局、民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分别负责) 建立和健全传染病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传染病防治人员接触风险程度和岗位需要,抓紧制定工作人员在传染病现场处置、临床救治、跟踪随访、口岸检疫、实验室检测、监督执法等环节的防护标准和规范,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市卫生计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完善和逐步形成全市相对统一规范、便于操作的传染病防护工作指引,并建立健全预防性用药、重点传染病疫苗储备和使用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传染病安全防护工作制度、规范和标准培训学习,切实提高防治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每年要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市卫生计生局、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质监局,江门海关,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切实做好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
(一)完善职业暴露应急处置。要抓紧完善制定传染病职业暴露应急处置方案,指定收治医院对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进行及时救治,必要时给予专科康复治疗和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对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后随访期间发生的急症要及时进行医学评估;对参与甲类传染病或新发重大传染病防治的职业暴露人员,由市中心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各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专业心理辅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人员防护培训,针对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临床救治、口岸检疫、实验室检测以及监督执法等工作,每年组织对相关防治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法律法规和专业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强化一线防护人员的培训力度,重点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演练。强化消杀专业人员管理,明确消杀用品使用要求,规范开展疫点、疫区或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工作,防止病媒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孳生与扩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完善制定全市消杀专业人员工作规范。为各类传染病防治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提出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要求和预防措施。(市卫生计生局、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江门海关,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二)加强健康监护工作,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通过专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实行定期健康监护,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各传染病防治机构要每年组织防治人员进行医学体检,并实施必要的免疫预防接种以及备份血样、尿样等标本。对从事甲类传染病、新发重大传染病等防治的高危、高强度工种人员,要实施强制离岗休息和登记制度。根据传染病感染途径和易感人群特征,应限制孕期及哺乳期女性、急性或慢性病患者等人群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对出现发热、外伤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的人员应实行临时调离措施。对甲类传染病、检疫传染病及新发重大传染病应实施双人协作制度,严禁单人从事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等级的相关操作。(市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江门海关,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传染病防治意识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及时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主流媒体,向公众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预警及防治措施等,健全重大传染病信息预警机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引导公众理性认识和积极配合应对处理。做好健康教育公益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病意识。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加强全民健康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人员“敬业、专业、担当、奉献”的形象,促进公众对卫生防疫工作的认同感。(市卫生计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分别负责) 认真落实传染病安全防护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任务。要将传染病防治人员及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应急物资的供应与储备机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督导、评估和奖惩机制,每年对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各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抓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各市、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司法局、农业局,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二)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护人员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的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对直接参与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和工作风险、强度、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各地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分别负责)
(三)完善传染病防控相关保障政策。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积极做好现有职业性传染病高危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被诊断为患职业病的防控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及其他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感染传染病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从事人兽共患传染病防控的兽医工作人员、警察及其他存在传染病暴露风险的工作人员,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接种相关疫苗、血清等生物制品,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费用纳入医保报销。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选传染病防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并对评选结果进行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农业局、司法局、卫生计生局、安全监管局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