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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汕头市商务局关于制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强外贸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头市商务局关于制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强外贸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全力支持汕头外贸企业应对疫情,推动外贸稳定高质量发展。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20〕4号)第12条“加强外贸支持”的要求,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对本市企业通过一般贸易进口或跨境电商进口,符合《2020年汕头市鼓励进口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商品目录》的商品予以贴息支持,贴息系数为每进口1美元不超过5分人民币。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支持标准
  对2020年2月11日至8月10日通过一般贸易进口或跨境电商进口,符合《2020年汕头市鼓励进口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商品目录》内商品的企业予以贴息支持,贴息系数为每进口1美元不超过5分人民币。
  (三)资金拨付程序
  自汕头海关提供统计数据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市商务局根据海关统计数据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按标准计算出应拨付的进口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和企业名单、贴息金额,按预算级次下达资金,由企业所属区县商务部门通知企业。   二、对进口《2020年汕头市鼓励进口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商品目录》的商品需要购买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支持标准
  对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资金申报归属期以保险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本市企业通过一般贸易进口或跨境电商进口,符合《2020年汕头市鼓励进口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商品目录》的商品,需要购买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
  (三)资金拨付程序
  2020年8月31日前,保险公司汇总提交发票日期在2020年2月11日-2020年8月10日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由市商务局审核批准后,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商务局的审核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把资金拨付给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按照审核结果的企业名单把所需资金拨付给保险公司。   三、对外贸企业利用中国信保资信调查服务开拓海外市场产生的费用,按政策实施期间实际缴纳资信费给予50%的资助。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支持标准
  对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资金申报归属期以中国信保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外贸企业利用中国信保资信调查服务开拓海外市场产生的费用,按政策实施期间实际缴纳资信费给予50%的资助。
  (三)资金拨付程序
  2020年8月31日前,保险公司汇总提交发票日期在2020年2月11日-2020年8月10日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由市商务局审核批准后,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商务局的审核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把资金拨付给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按照审核结果的企业名单把所需资金拨付给保险公司。   四、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境内外展会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展会的,按展位费70%进行补助;每个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在同一展会中以三个展位为补贴上限。
  (一)支持对象
  1.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2.已报名参加2020年上半年举办的境内、外展会的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展会,且主办方又不同意退款的企业。
  3.申报补贴展会必须是《2020年度市级重点境内外展会目录》内所列项目。
  (二)支持标准
  每个标准展位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展位费的70%,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每家企业在同一展会中以三个展位为补贴上限。
  (三)申报资料
  1.2020年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境外展会项目资金补贴申报表。
  2.参展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3.企业营业执照。
  4.参展企业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
  5.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展会的相关证明。
  6.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原件校核)。
  7.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出具的已缴纳展位费因故无法退款的证明。
  8.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如无特殊说明均仅需提供复印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的文件顺序排列整理,并用胶装成册,盖骑缝章。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如为外文请将全文作中文翻译,并保证译文与原文内容的一致,如不翻译或不完全翻译视同无效,不予受理。
  (四)资金拨付程序
  上半年结束后,受影响参展企业根据市商务局印发的《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审核企业资料、统计应拨付的参展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和企业名单、补助金额,按预算级次下达资金,由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业务科室:外贸科,电话:88931822)
汕头市商务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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