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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黑龙江省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黑龙江省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黑民函〔2020〕13号)


各市(地)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民电〔2020〕19号)及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确保全省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得到救助保护,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畅通渠道,及时发现报告。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儿童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队伍。各级民政部门要立即排查乡镇(社区)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在岗在位情况,建立儿童工作岗位替补制度,明确A、B角人员,并将具体联系方式通告给儿童服务对象监护家庭,确保基层儿童工作队伍整体完整、工作信息畅通,儿童有事能找到人、到准人,确保儿童工作不因疫情防控缺位、断档、受阻。建立可靠报告渠道。各级民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利用现有平台或新建信息渠道的方式,建立“市、县、社区”三级报告制度,并对报告渠道、报告制度进行再明确,市、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儿童督导员工作群,儿童督导员要对负责指导的儿童主任建立工作群,并指导村(居)儿童主任在配合做好本区域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作为,落实动态监控制度,通过远程音(视)频沟通,共享社区疫情防控排查工作信息等办法,多渠道、多种手段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群体家庭疫情和儿童监护情况等动态监控和信息更新。发现和报告。对有确诊或疑似感染的家庭,要进行儿童情况排查,及时评估儿童救助需求,按照属地原则,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报告信息,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同时,要通过儿童福利疫情防控“日报告”和“零报告”机制向省民政厅同步报告。   二、评估分类,做好兜底监护。报告当地疫情防控领导部门,要加强对有疫情家庭的儿童监护情况进行评估预判,根据儿童自身情况和家庭情况,分类做好临时照料服务。对在疫情观察隔离的儿童,要跟进了解疫情和监护情况;对确认无感染或已过观察期而监护责任未落实的儿童,县级民政部门要协调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临时照料责任,提供关爱服务;对暂时无法落实社区临时照料的儿童,民政部门要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履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职能作用,对儿童进行妥善安置照护。   三、落实政策,加强救助保障。对因疫情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要加强保障,纳入救助范围,对在社区监护的用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对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监护的纳入未保救助保障,确保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兜底到位;对因疫情造成儿童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他困境儿童保障条件的,要简化审批程序,通过远程核实情况和申请人承诺方式快速确认,当月足额落实保障,待疫情防控级别下调后补办完善相应材料手续,建立合格档案。   四、开通热线,加强关爱服务。各级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要主动作为,设置救助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布,并确保电话有人值守接听和记录,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儿童关爱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联合共青团共享“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电话,开展疫情咨询、心理咨询等服务,各级儿童工作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敏感性,将未成年人救助热线、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及身边群众、儿童微信工作群、儿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群、疫情防控的“日报告”和“零报告”信息平台等全部视为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征集儿童救助信息线索,并根据求助线索情况快速响应,做好临时照料、转介服务、个案跟踪、资源链接等工作。市(地)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加强与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联动,延伸服务触角,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好救助保护工作。要积极引入社工组织、社工人才队伍服务,预防和杜绝临时照料儿童出现心理和情绪上的次生问题。
  各市(地)民政局,在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期间,要切实依靠当地联防联控领导机制,做好儿童领域疫情防控工作,帮助疫情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及其家庭顺利渡过难关。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杨桐13704801017,邹平13946009599,贾冰13895722211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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