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浦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 制定机关: 上海市青浦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0.02.10
- 施行日期:2020.02.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青浦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区疫情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对在青无居住地、无明确工作的人员,加强劝返、暂缓入沪。
2.所有来青、返青人员经道口、口岸入青时,应主动配合检测询问,通过“健康云”APP或“上海健康云”公众服务号等方式如实填报健康信息。
3.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和重点关注地区的来青、返青人员,自抵青后应立即向工作单位、村(居)报告并接受管理,严格落实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
4.来自其他地区的来青、返青人员,自抵青后应在12小时内向工作单位、村(居)报告,严格落实自行居家观察各项要求,观察期14天。如有异常,须经批准后及时前往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5.各类人员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接触史、治疗史、病情等情况。切实遵守医疗秩序,主动配合一线防控人员和医务人员开展防控工作,对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处理。
6.确诊病例及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须主动配合做好医学观察,对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处理。病例家属、家庭、工作单位和所在村(居)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终末消毒工作。
7.各村(居)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原则上只开通一个出入口,居住人员检测体温正常后凭证进入。除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和人员外,非本村(居)小区车辆、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外来租户首次进入须经房东确认,出具有效证件,经信息登记、体温检测正常后方可进入。
8.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已订餐的一律取消或延期举办。暂停开放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各类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暂停开放网吧、影(剧)院、洗浴、茶楼、KTV、棋牌等娱乐场所。暂停文化、旅游、体育聚集性活动。暂停日租房、农家乐等经营活动。暂停开放村(居)内各类活动场所。
9.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对趁机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10.各类经营主体切实担负主体责任,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复)工,停止各类人员聚集活动,对场所内电梯、楼道等重点区域须每日实施预防性消毒,负责来青、返青员工的排查统计,并向属地街镇报备,督促员工按要求隔离14天。
11.房屋出租者切实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所有出租屋实施挂牌管理,出租者须主动向村(居)报备租客信息,一律不得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新租户;对已出租未入住的,应主动联系租客,劝其近期不要返青;对已返青入住的,应督促其落实隔离要求。如出租房屋内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出租者责任。
12.所有人员要自觉遵守居住地进出管理制度,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筛查登记等工作。进入公共场所自觉佩戴口罩,主动配合防控管理。一旦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如实提供近期活动轨迹,并及时向工作单位和村(居)报告。所有人员须遵守国家、市、区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尽量减少外出活动,不串门、不集聚。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对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禁止性措施解禁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发展另行通知。
青浦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