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南医保办发〔2021〕40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长护险承办机构,各有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服务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长护险承办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单位要认真落实南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立足本职,切实承担起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主体责任,平稳有序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工作。
  (一)居家护理服务机构。自觉服从各级防疫部门、社区和街道的管理和指导,配备好各项防疫物资和设备器材,按规定开展业务活动;落实机构人员管理责任,安排护理服务人员上岗时,必须全部测量体温、及时掌握护理服务人员近期去向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完成疫苗接种,确保护理服务人员符合健康要求,做好护理服务人员上岗的防疫保护;必须与服务对象及所在社区、小区管理单位做好沟通,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和需求,对暂不适宜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的,在取得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的同意下,重新约定上门服务计划,并做好书面记录;上门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人员应当全程戴口罩,做好服务过程消毒工作,服务过程中发现服务对象有发热等症状者,应停止服务并建议送医。
  (二)住院护理服务机构。住院护理服务机构(包括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行业监管部门、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机构防疫,在当前防疫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
  (三)长护险承办机构。做好与失能等级评估申请人员及所在场所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执行防疫要求,做好失能等级评估;因疫情防控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组织上门评估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择期实施评估、妥善安排。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常态化监督巡查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力度,组织专人进行抽查,及时指导各单位建立服务人员健康档案,检查消毒工作,确保在疫情防控的基础上,保证评估和护理服务质量。   二、认真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一)工作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长护险承办机构及时通知所有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对外服务窗口,指导各单位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进行自查准备。
  长护险承办机构制定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管理工作方案,对各定点单位进行防疫工作验收,落实各项机制,签订责任承诺书,保障从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长护险承办机构的工作要求,定期报告服务情况,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将对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执行防控措施不力,危害疫情防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防控要求
  1.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配备测温仪器、一次性医用口罩、一次性医用手套、防护眼镜、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
  2.定点服务机构负责每日上班前对护理员进行体温测量、查验个人健康码(绿码)并造册登记,护理相关器具每日进行消毒。
  3.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在实施护理服务前先询问和观察失能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和家庭生活成员的健康情况,如发现失能人员有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轻度纳差、乏力、精神稍差、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心慌、结膜充血、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等症状,应停止护理服务,并建议失能人员或其监护人及时就医/送医治疗,并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反馈信息,定点机构及时上报长护险承办机构。
  4.护理服务人员在实施护理服务前应当洗手、消毒,护理服务中全程必须佩戴口罩、手套,护理服务结束后及时洗手、消毒,切实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出现交叉感染。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9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