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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宜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宜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文[2008]025号)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应急工作实际,决定组织对宜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法制办负责组织修订,市政府23个专项预案分别由预案制订部门负责组织修订,部门预案由预案制订部门负责组织修订。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预案修订工作要求和规定程序,加强对预案修订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专班,组织专门力量,在充分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完成预案修订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预案修订应着重从健全体制机制、统一指挥协调、部门应急联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程序、上下级和条块间预案衔接、操作可行性以及应对衍生、次生事故的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实和完善。   三、市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修订工作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7月5日前正式向市政府行文,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实施。部门应急预案要按照新修订的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发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此项工作必须于8月30日前完成。市政府应急办将统一编印市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目录。   四、若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应在5月15日前将拟增加的预案材料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研究同意后,按本通知要求完成制定和发布工作。   五、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预案修订工作牵头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于5月15日前报市政府应急办。联系人:唐值云;联系电话:6256812。
  附件:1.宜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目录
  2.宜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宜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目录
  一、总体应急预案
  《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法制办会
  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一)自然灾害类(5项)
  1、宜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2、宜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市水利水电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3、宜昌市地震应急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4、宜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5、宜昌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二)事故灾难类(7项)
  1、宜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2、宜昌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由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3、宜昌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由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4、宜昌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5、宜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6、宜昌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7、宜昌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由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4项)
  1、宜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2、宜昌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3、宜昌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由市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4、宜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7项)
  1、宜昌市粮食应急预案(由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2、宜昌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人行市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3、宜昌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市外事侨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4、宜昌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5、宜昌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6、宜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由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7、宜昌市旅游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部门应急预案(略)
  附件2:
宜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一、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现实基础、演练情况与历史经验教训;
  (四)政府及部门领导决策层意见;
  (五)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六)市级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之间的衔接,上级与下级预
  案之间的衔接,条块预案之间的衔接。   二、修订程序
  (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班;
  (二)结合实战应对和应急演练情况,开展纵、横向调研及专家座谈;
  (三)完成预案初稿;
  (四)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五)进行修改完善;
  (六)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评审稿;
  (七)组织预案评审(编写编制说明,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部门预案评审由部门提出申请、主持并组织评审,市政府应急办、法制办审查评审专家组成名单并参加评审;专项预案评审由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评审,市政府办公室主持评审,并由部门再次征求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市政府应急办、法制办审查评审专家组成名单并参加评审;总体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法制办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室审查评审专家组成名单,主持评审并再次征求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三、发布实施
  (一)部门预案
  1、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订完善;
  2、市政府应急办审核通过;
  3、部门行文向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并发布实施。
  (二)专项预案
  1、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订完善;
  2、市政府应急办审核;
  3、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发布实施。
  (三)总体预案
  1、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评审意见及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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