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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传染病报告工作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传染病报告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我厅制订了《浙江省传染病报告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认真学习《细则》,进一步明确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的具体要求,掌握关键环节或细节;要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健全问责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对照《关于规范全省医疗机构门诊日志等诊疗记录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09〕48号)和《细则》的具体要求,规范制作诊疗记录本,做到不漏项、不缺项;规范登记,准确填报,做到及时上报;要加强对医务人员传染病报告知识培训,加大对报告质量的自查整改力度,明确工作任务和相关责任人,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奖惩措施。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细则》要求,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卡的审核工作,建立健全异常监控信息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工作的培训、指导和检查力度。
  我厅于今年下半年将组织开展全省传染病报告质量和门诊日志等诊疗记录规范使用情况的工作督导,检查结果将在全省通报,同时每月将定期通报各市传染病报告质量情况。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传染病报告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传染病报告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以及卫生部传染病网络直报督导检查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全省传染病报告工作细则:   一、卫生行政部门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为辖区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提高疫情报告质量提供必要经费保障条件,下拨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传染病网络直报、设备更新维护、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技术培训、督导检查等。
  (二)定期组织开展对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质量的督导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发现问题要开展二次督导。督导检查结果要及时进行通报,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传染病报告质量进行评价,每月定期通报评价结果和传染病报告信息质量综合评价指数。   二、医疗机构
  (一)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制度,门诊日志、出入院、检验和影像科室登记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培训制度,传染病信息保存和安全管理制度,自查和奖惩制度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传染病网络直报设备和软件(包括专用计算机、上网设备、疫情报告专用电话或传真机、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等),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保障本单位传染病报告工作规范、有效的进行。尤其要建立双休日、节假日传染病报告值班制度,以确保工作日以外时间传染病报告的及时性。
  (二)规范门诊日志等诊疗记录登记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规范全省医疗机构门诊日志等诊疗记录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09〕48号)的要求,规范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检验科及影像科室登记等诊疗记录本格式,登记项目认真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漏项。门诊日志至少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小于1周岁的填写到月或天)、职业、现住址、工作单位(学生填写学校)、联系电话、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等11项基本内容。出入院登记至少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工作单位(学生填写学校)、联系电话、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如果死亡还应填写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12项基本内容。检验科室登记项目应包括送检科室和医生、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检验结果、检验日期等。影像科室(含放射科、B超室等)检查登记应包括开单科室和医生、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结果、检查日期等内容。
  (三)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疫情
  各级医疗机构对甲类传染病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应在诊断后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乙、丙类传染病,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门诊日志、传染病纸质报告卡和网络报告卡的信息必须填写完整、准确,内容一致。传染病报告卡中,除规定的必填项外,还须填写患者工作单位(学生填写学校),如患者为流动人口,在备注栏中注明,医生诊断日期须填写到时(格式:年/月/日/时)。传染病报告卡录入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
  (四)建立异常化验或影像检查结果反馈机制
  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检验部门、影像部门异常化验结果必须返回送检医生或科室的反馈机制,以保证传染病得到及时诊断和报告,防止出现漏报情况。
  (五)建立医院传染病疫情分析、通报及处理机制
  医院须由专门部门及专人负责本院传染病报告数据的常规分析,定期(至少每月)分析不同时期医院接诊的主要传染病,并将分析结果在院内及时通报。应制定针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暴发事件、聚集性症候群等异常情况的处理机制和流程。
  (六)加强医院传染病报告管理培训和考核
  加强和规范传染病报告管理培训,尤其要落实新进职工的岗前培训和重点科室业务人员的每年定期轮训,培训结束要进行考核。培训内容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部下发的新发和重点防控传染病的诊断和防治、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统计规则等。培训资料的收集归档须有培训通知、课件、学员签到单、考卷及培训总结。
  (七)加强院内传染病报告自查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院内传染病报告自查机制,医院分管领导和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参与自查,由分管院长带队的自查至少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内容应包括传染病报告及时率、漏报率、重卡率、门诊日志等诊疗记录和传染病报告卡内容填写的完整率及准确率、门诊日志和传染病报告卡填报信息的一致率等内容,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并落实相应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奖惩措施,自查记录、整改措施、自查总结、奖惩等均要做到有据可查。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数据分析利用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须由专门部门及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网络直报设备和软件(包括专用台式电脑、宽带上网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激光打印机、疫情报告专用电话、传真机、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等)。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实时监测和24小时值班制度,动态监测本辖区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及时完成传染病报告卡的审核、查重等工作。报告卡实时监测审核的频次每天不得少于4次,并做好书面监测记录。甲类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报告卡应在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审核确认,乙、丙类及其他传染病报告应在24小时内进行审核确认。建立健全异常信息快速反应机制与流程,监测发现的异常疫情信息(主要包括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可能发生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不明原因肺炎以及本地罕见传染病或其他不明原因发病、死亡等)要及时报告和处置,并做好快速处理工作记录。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须设专人负责本辖区传染病疫情监测数据的常规分析和疫情专题分析工作。疫情常规分析省级须按周、月、年开展分析,市、县级至少按月、年开展分析(有条件的可开展周分析)。每月对辖区内传染病的及时报告率、及时审核率、重卡率、零缺报情况等进行报告质量的综合评价,查找问题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当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及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须随时进行专题分析和报告。各类常规分析报告和传染病报告质量评价结果须及时向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反馈,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将辖区内疫情分析结果反馈到辖区内的医疗机构。
  (二)加强传染病报告工作指导和检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轮查、单项或综合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报告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尤其是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须每月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进行指导和检查,对零缺报医疗机构要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及时率、漏报率、重卡率、门诊日志等诊疗记录和传染病报告卡内容填写完整率和准确率、门诊日志和传染病报告卡填报信息的一致率、零缺报原因等,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开展二次督导检查。检查或指导必须要具备完整方案、原始检查记录和总结报告,检查或指导情况须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每年应组织开展传染病漏报率调查、诊断符合率调查、传染病报告质量评价等专题调研,深入分析辖区传染病报告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传染病报告业务技术培训
  加强对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报告、网络直报管理、监测资料分析利用、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统计规则等。培训资料的收集归档须有培训通知、课件、学员签到单、考卷及培训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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