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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湘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暂行)》(潭政办函〔2007〕38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湘潭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凡发生下列情况或更严重情况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58570000;传真:58570001),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市内某条河流,5站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5站以上6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汛情紧急的。
  2.湘江、涓水、涟水水位逼近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堤防等工程出现险情的。
  3.部分地区出现强降水过程造成山洪灾害,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的。
  4.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以上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发生轻度干旱的。
  (二)气象灾害
  1.冰雹、龙卷风、大风、大雪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损失的。
  2.对社会、经济及公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气象原因,造成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的。
  (三)冰雪灾害
  1.监测或预报持续2天以上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监测或预报出现雨淞、冰凌直径在5毫米以上或道路结冰厚度在1厘米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造成市境内高速公路或国道严重受阻或中断;或者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秩序,境内火车站大部分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上述情况致使市内外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4.造成市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对当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的。
  5.造成市城区大范围的交通、供水、供气中断;或者造成市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地震灾害
  1.发生在市内4.5级以上,或在市城区内4.0级以上的地震。
  2.造成人员受伤和部分房屋轻度破坏的地震或更严重的地震。
  (五)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六)生物灾害
  1.本土常发性、迁徙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以上县(市)区、10个以上乡镇、40个以上村组爆发,或者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10%以上的农业生物灾害。
  2.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3个以上县(市)区、10个以上乡镇、40个以上村组爆发,或者一个县(市)区发生面积50万亩以上,或者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5%以上的林业生物灾害。
  (七)森林火灾
  1.发生在乡镇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500亩的。
  2.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4.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2.发生跨县(市)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3.市内发生的空难事故。
  4.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含铁路、公路)事故。
  5.3人以上人员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上人员遇险的水上突发事件;2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船舶溢油10吨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6.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
  7.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重要航道断航6小时以上的。
  8.因电力生产安全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我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的10%以上的,或因电力生产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我市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的10%以上的,或因其他市州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20%以上的,或因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我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的20%以上的,或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我市电网3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的。
  9.造成1万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供水供气事故。
  10.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或居民受灾50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火灾,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
  11.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12.其他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国家级动物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或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的事故。
  5.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7.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弃物事件。
  9.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2.一周内在一个乡镇(街道)内,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的。
  3.在一个乡镇(街道)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4.造成100人以上伤害,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6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6.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的。
  (二)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市)区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市)区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的。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市)区内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的。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市)区内5个以上乡镇(街道)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的。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的。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聚众堵塞铁路、公路干线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
  4.城市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较大的群体性械斗和哄抢的。
  5.由各类纠纷引发的民族矛盾等各类重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
  6.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
  7.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金融突发事件
  1.各类挤兑事件。
  2.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金融、证券犯罪案件和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3.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4.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
  5.抢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的案件。
  6.人数超过200人、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非法集资案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1.外籍人员在本市失踪或非正常突然死亡的事件。
  2.外籍人员参与的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在1个县市较大范围内或城区内,1周内粮食市场平均批发、零售价格每斤上涨3分钱以上或销售数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水平20%或主要批发、零售市场库存数量下降超过30%的。
  2.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或1个县(市)区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药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的。
  3.市内成品油资源供应不足正常需求70%,或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8天需求,或市内2家及以上生产企业因突发性事故导致同时停产的成品油供应中断事故。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劫持列车、汽车、船艇或劫持人质的案件。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建筑物、公共场所和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事件。
  (六)刑事案件
  1.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伤害的案件。
  2.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3.出于报复或其他目的,侵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知名人士和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的案件,侵害外国人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4.涉及20人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5名以上外国人的偷渡案或中外合作的非法移民案。
  5.受害人在5人以上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6.重点要害部门发生大面积盗窃案。
  7.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8.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9.派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劳教场所发生3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事件。
  突发事件虽然未达到规定报告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同时,还应充分利用应急平台和辖区图像监控系统,积极采集突发事件现场图像信息,及时报送市政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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