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废弃口罩等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废弃口罩等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 46号)和《关于加强废弃口罩规范处置等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闽建电[2020] 9号)等文件要求,各地要积极配合住建、卫健等部门,共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废弃口罩等特殊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规范收集暂存。配合指导城乡环卫部门合理设置废弃口罩定点收集桶,尽量避开人群活动密集区,保障环境安全。特别是,要紧盯涉疫情隔离小区、涉疫情集中隔离观察点等敏感点,配合指导相关部门按要求规范收集。严禁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疫区、医院、医疗观察点的垃圾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规范处置。 规范转移运输。配合指导城乡环卫部门做好特殊垃圾的安全转运工作,运输车辆必须满足封闭、防洒漏、杀菌消毒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到定期清理,并合理安排运输线路,避开环境敏感目标。 规范处理处置。各地要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填埋等非法处置涉疫情特殊垃圾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废弃口罩等特殊垃圾处置的环境监管,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分类管理,确保无害化处置。
对于涉疫情隔离小区、涉疫情集中观察点等敏感点位的涉疫情特殊垃圾,要按照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求规范处置,各地要安排专人加强对接指导。
对于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商圈等城乡非敏感点位定点收集、转运的废弃口罩的等特殊垃圾,要严格按照闽建电[2020]9号文件要求,采取生活垃圾焚烧场集中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对于确不具备转运和集中焚烧处置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环办固体函[2020] 46号文件精神,督促有关部门对废弃口罩等特殊垃圾进行就地消毒、焚烧处置,并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
请各地指定专人做好这项工作的统筹协调,人员名单于2月3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游绪,联系电话: 0591-88360262
附件:
1.《关于加强废弃口罩规范处置等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闽建电[2020] 9号)(略)
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 46号)(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31日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