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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应急发〔2020〕38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坚决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精准施策,统筹部署,确保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健康,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领。
  申请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并经相关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核查。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能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采取网上申报,预受理通过后,将申请纸质文件、资料,邮寄至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处。
  经审核,企业所提交文件、资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程序予以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以邮寄方式发放。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
  申请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证以来,能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死亡事故的,采取网上申报,预受理通过后,将申请纸质文件、资料,邮寄至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处。
  经审核,企业所提交文件、资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程序予以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以邮寄方式发放。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申请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的(变更许可范围的除外),采取网上申报,预受理通过后,将申请纸质文件、资料,邮寄至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处。
  经审核,企业所提交文件、资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程序予以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以邮寄方式发放。
  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参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领”相关要求办理。
  4.对不能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缺陷,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申请单位采取网上申报、电话预约等形式,适时办理。   二、关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建设项目审查
  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暂不适用全程网上办理条件,申请单位可采取网上申报、电话预约等形式,适时办理。
  疫情期间建设项目试生产到期的,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三、关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资质认可
  申请单位可采取网上申报、网上反馈、影音件核验等方式全程网上办理,对申请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程序予以核发资质证书,证书以邮寄方式发放。申请单位应在申请纸质文件、资料,补正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一次性邮寄至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处存档。   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疫情解除后,发证机关要对疫情期间,按照本通知规定未进行现场核查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许可的企业,吊销其许可证件,并作为失信记录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要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并暂扣其许可证件。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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