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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吉交运〔2020〕23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强化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和“人物并防”,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冷链物流疫情防控
  6月份以来,部分省份在进口冷链食品或包装物上检测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7月份,我省长春、松原、延边、长白山、梅河口、公主岭等地共排查出来自厄瓜多尔问题冻虾1613.6公斤,冷链食品疫情传播安全风险增大。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以对党和人民负责任的态度,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侥幸轻视心理,强化部署指导,进一步加强道路冷链运输监管,督促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做好登记消杀防护工作,坚决阻断疫情通过交通运输渠道传播。   二、严格做好道路运输行业防控消杀工作
  各地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物流园区等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241号)要求,做好冷链运输车辆、场站的消毒及从业人员消杀防护工作,降低疫情通过道路货物运输传播的风险。   三、及时做好信息留存及报告工作
  各地要督促冷链物流企业、国际货物运输企业、货运站等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信息登记留存工作。对发现的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同时抄送省运输管理局。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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